8月1日起黑龙江省交警总队对机动车违法行为从严处罚

04.08.2015  10:26

  8月1日起,黑龙江省交警总队将对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一律上限从严处罚。

  重点整治车辆包括:

  涉嫌使用套牌假牌的机动车

  故意遮挡和污损号牌的机动车

  长期在辖区内行驶且悬挂外地车号牌的机动车

  多次补牌补证、未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违法记录多且未处理的机动车。

  交警部门将会同治安、刑侦部门和派出所,联合对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背街小巷等区域进行集中清查,主动发现涉牌涉证违法车辆。

  部分上限处罚标准

  对上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一律暂扣车辆,核查车辆来源,并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

  对故意污损号牌使其局部或整体褪色影响识别的,一律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收缴号牌,责令其补办;

  对使用光盘等其他介质遮挡号牌的,一律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一律处以5000元罚款,予以拘留;

  对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一律处以5000元罚款,记12分;

  对在本辖区长期使用外省籍、外市县号牌机动车一律上网比对,发现问题,依法处理。(作者:王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