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前7月哈市交警部门已处罚交通违法电动车1756台

11.08.2016  18:06

今年前七月,哈市有1756台“电动车”因交通违法被处罚。哈市交警部门表示,大多数电动车功率小,几乎处于静音状态,因此很难被周边的车辆及行人察觉,且电动车起速和速度均较快,自重大、冲劲足、不利于操作等特性,发生同类事故造成的后果也更为严重。

静音无察觉 行人被撞伤

2016年7月4日6时40分许,电动车驾驶人臧某在哈尔滨市融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滇池路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魏某撞伤。因其存在不按 规定车道 行驶、不注意观察瞭望、移动现场等违法行为,被认定为全责。后据行人魏某回忆,事发时根本没有听到任何声音及警示,等快要撞上时才发现不对劲,但已经闪避不及。

哈尔滨市交警部门表示,由于电动车不像汽车、摩托车一样能够发出引入注意并引起警觉的声响,且大多数电动车功率小,几乎处于静音状态,因此很难被周边的车辆及行人察觉。此外,相对于人力自行车,电动车起速和速度均较快,自重大、冲劲足、不利于操作等特性,发生同类事故造成的后果也更为严重。提示电动车驾驶人应充分考虑到电动车这一特性,做好其他车辆和行人未按预期规避的准备,提前采取让行或警示措施。此外也提示市民出行时应改变原有听声辨位、忽视观察瞭望的不良习惯,避免因未及时发现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乱行不守法 苦果自己尝

2016年年初以来,因电动车驾驶人不守法已频酿事故,尤其在与汽车的事故中经常造成自身伤亡。6月28日,在道里区经纬二道街和北安街交口,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万某在逆行过程中与一台小型客车相撞,导致万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万某负事故主要责任。7月3日,唐某在驾驶电动车行经新阳路与建议街路口时因闯红灯被撞伤。

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道、乱穿马路,这些违法行为都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但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仍我行我素,置自己的安全于不顾。哈尔滨市交警部门经剖析认为,除当事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外还存在以下六方面原因。一、因电动车未登记落牌,不用担心违法后会被电子眼抓拍,自我放纵交通违法发生。二、认为交警主要取缔违法机动车,即使自己违法也不会轻易被查处。三、自认为是弱势群体,机动车应该主动避让自己。四、因从事网络送餐、快递等行业,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经常通过实施各类交通违法提高通行效率,节省时间。五、从众违法心理,认为别人都违法,自己不违法吃亏。六、违法常态化且未发生事故加剧违法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出现严重后果。

“超标电动车”出事后索赔不成反被拘留

2016年1月28日,郭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因在康安路与安阳街闯红灯与一台小型轿车相撞,导致车上亲属受伤。李某尽管自己闯红灯在先,但认为自己的电动车是非机动车,反向对方要求赔偿。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应负事故全责。该人不仅自行承担了双方的修车费用及亲属的治疗费用,而且应无证驾驶还被处以相应的罚款及拘留。

据哈尔滨市交警部门介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内燃机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或内燃机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电动自行车指具有两个车轮,同时具备脚踏及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压不大于48伏、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超过这个标准的车辆就属于机动车。因此,市民在选购电动车时一定对照好相关标准,切忌误买成轻便摩托车,避免因无证驾车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给自己出行带来的不便。

哈市交警部门表示,2016年1至7月份,交警部门除查扣违法上道港田车、摩托车、“超标电动车”(机动车)7116台外,还现场处罚违法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1756台次,且今后还将继续强化电动车的管控查处力度。希望广大电动车驾驶人按灯、按线、按道、按序守法出行,在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同时,为哈尔滨市营造一个更加优质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