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提请审议 交通事故处理等7方面修改

22.10.2014  06:35

  20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予以细化、完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对法律责任条款和罚款标准等7个方面做了修改。

  2007年施行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乡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亟需解决,如超载超限、遮挡号牌、非法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农机车辆违法行驶等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隐患较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需要加强等等。

  省公安厅副厅长赵金成认为,一些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因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依据而不能实施有效管理,需要补充和完善。

  原《条例》共9章127条,修正后共9章160条,修改52条,新增38条,删去5条。重点修改了以下7个方面内容:

  ——对各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予以细化

  《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强调了各级政府交通安全经费保障责任。在第3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二是增加了客、货运站场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在第18条规定了客、货运站场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禁止超载、无号牌、号牌污损等车辆驶出站场或工地。三是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体责任。第26条规定由省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由其确定的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四是为消除恶劣气象条件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第16条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的交通安全责任。

  ——强化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的管理

  《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对重点车辆实施严格管理。第27条、第28条、第34条、第35条对从事工程渣土、沙石建材等运输车辆、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和校车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第29条规定了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和载质量。二是对重点驾驶人员实施严格管理。第45条规定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及职责;第46条严禁饮酒、吸毒等人员驾驶机动车;第47条严格控制公路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

  ——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内容

  《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针对交通安全设备不齐全、不规范,交通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在第48条、第49条、第50条增加了隐患排查内容,设定了交通安全设施管护单位及职责。二是细化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标准和要求,第69条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对突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提出管控措施

  《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飙车”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交通违法行为,在第95条中加以制止。二是保持对机动车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第98条增加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三是针对高速公路大型车长时间占道行驶和在路上检修车辆问题,新增第 106条加以规范。四是在第96条作出了农机上道行驶的特别规定。五是针对其他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作出规定,第91条规定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第78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交通事故现场,应依次缓慢通行,不得穿插、超越等候的车辆或将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居民区、校园和单位内行驶,应保持安全车速。

  ——完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为贯彻事故处理便民、效率的原则,同时弥补上位法的缺失,《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在第113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二是在第11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刑事诉讼与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衔接程序。

  ——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规范执法

  《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为提高通行效率,在第125条规定了交通标志、标线评估调整机制。二是为加强内部监督,在第131条规定了违法信息消除、更改程序。

  ——对法律责任条款和罚款标准进行了调整

  为加大对超载、酒驾、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的管理,第146条、第150条、第151条、第152 条、第153条、第154条、第155条、第156条第4项均按照上限处罚标准细化罚款数额。加大改装车的处罚力度,第148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设定了相应的罚责。(作者: 孙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