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两个条例”
12.06.2015 12:22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新修改内容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4月17日起公布施行。其中,《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40日”修改为“28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其中,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在六百公顷以上(含六百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删除;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修改为“(二)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三)删除。(法规处)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2.06.201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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