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2016年5月13日)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工作,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企业和职工实现了双赢发展,全省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在全面深化改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常态下,平衡好职工和企业投资者的合理利益格局,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切实解决好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和民生持续改善,提升我省经济竞争实力。
(二)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劳动关系工作体制,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集体协商有序开展,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低收入职工工资明显增长,中等收入职工比例逐步扩大,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到“十三五”末期,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数量稳步增长,实现全省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动态保持在90%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动态保持在80%以上,劳动保障监察结案率达9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92%,构建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格局。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三)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科学合理确定工资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过程中,稳慎把握调整节奏,兼顾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和统筹考虑企业人工成本因素,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每两年到三年至少调整一次,逐步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底线。在各类型企业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扩大中等收入职工的比重。对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调整不合理的过高收入。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严格规范组织任命负责人的薪酬;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加快建立市场化薪酬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指导国有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更加符合不同岗位特点的、体现要素贡献的分配办法,完善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各市(地)政府每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
(四)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障金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监控,健全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行政司法联动,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落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追责机制,对未交工资保障金和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因无资金保障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政府相关领导责任。
(五)保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休假办法,加强对企业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或处罚,将落实情况纳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完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办法,督促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并依法支付相应报酬。督促企业制定并严格执行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利。
(六)保障职工获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企业要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七)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法办理参保登记,努力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切实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水平。
(八)推动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围绕创新实施“五大规划”、深入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加快发展重点产业,大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人才培训。推动地方政府、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与行业企业建立协同合作长效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九)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提高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及小微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和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推广使用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十)积极稳妥做好化解产能过剩和国有企业改革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化解产能过剩职工安置政策,稳妥推进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僵尸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采取组织化分流的方式,组织动员困难企业职工向我省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领域转移,特别是指导煤城、林区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业态升级等方式,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支持传统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支持地方政府通过组织化分流方式将产能过剩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到有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安置。做好政策储备,加强分析研判,建立防控预案,守住底线、守好阵地,力争劳动关系领域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严格审核国有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培训的作用,促进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实现再就业。指导改制后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实现劳动关系平稳转移。
(十一)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落实《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组织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人员培训,提高协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十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三方机制,健全县级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组织建设,建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三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三)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创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大力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改革、化解产能过剩、关停并转迁等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依法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代表培训,增强履职能力。
(十四)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围绕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改革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大厂务公开推进力度,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厂务公开。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即时公开交流平台。
(十五)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引导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监督。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五、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六)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建立省、市两级一体化统一指挥制度和省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部署劳动监察实时电子地图,大力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和协作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坚决查处因侵害企业利益特别是国有企业利益进而损害职工利益等问题。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龙江”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完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
(十七)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创新办案方式,规范办案活动,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在审结方式上依法落实“先予执行”“先行裁决”“一裁终局”等处理手段,促进争议纠纷在仲裁环节中终结。建立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尝试设置“诉裁对接服务站”,探索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统一裁审标准。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将法律援助机制引入仲裁环节。规范企业、商会(协会)、行业、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协作,形成多层面、广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规模以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率达到100%。
(十八)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采取有效措施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分歧和冲突。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九)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开展以“中国梦·劳动美”为主题的思想教育活动,进一步培养广大职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职业操守。开展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活动,激励和引导职工争做职业道德模范。开展“学习铁人精神、争做铁人式职工”活动,培育更多勇于艰苦创业、锐意创新、无私奉献、敬业报国的“铁人式职工”。
(二十)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推进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和向农民工送文化活动,提升广大职工文化品味和素养,增强农民工的工人阶级意识,提高农民工的文明程度。重视和加强各级职工文化体育协会、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和职工文体活动场馆建设。提高基层职工文体骨干的综合素质。加强对职工文体活动的经费投入,为职工文体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十一)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向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增强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意识和底线意识,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积极推进符合我省实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建设,营造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切实加强发展环境问题整治,加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落实好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依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宣传解读国家和省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为广大中小微企业用好用足政策提供常态化服务。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
(二十三)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障法律及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劳动保障制度体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以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时制定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组织和动员职工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教育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十五)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统一机构名称,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基础。加强仲裁办案机构实体化建设,市级和争议案件量较多的县(市、区)要开展仲裁院标准化建设。仲裁机构人员配备应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年度争议案件处理量和案件难度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以满足办案的基本需要。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科学整合执法层级,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社领域的综合执法职能,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重点向乡镇和农村倾斜。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处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
(二十六)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解决基层企业代表组织缺位问题,在经费上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七)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发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载体作用,健全目标责任制,以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区域性创建活动。丰富创建活动内容,规范考核评价标准,完善激励奖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先进单位。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凡申报“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以及企业和经营者其他表彰荣誉时,重点在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范围内推荐。探索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形成适应行业和区域特点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模式。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情况与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挂钩,对在创建活动中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称号的,记入诚信档案,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十八)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宣传以人为本理念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每年5月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专题宣传月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和职工树立利益共同体意识,培育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理念,推动形成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