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27.08.2020  22:32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面向全省公开遴选35名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数量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拟选调35名公务员。其中,员额检察官职位5名;检察官助理职位14名;巡回检察职位6名;文字综合职位6名;司法警察职位2名;档案管理职位2名。

 

二、遴选范围

 

 

 

全省各市(地)级及以下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公务员身份(以公务员登记为准);

3.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4.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员额检察官职位条件

 

1.刑事检察监督职位

(1)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检察业务研究指导能力,能稳妥高效处理刑事检察监督职位所属领域各项检察事务;

(2)须从事刑事检察业务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3)须为地市级检察院(含直属分院)员额检察官;

(4)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的司法办案工作量达到本院规定的标准,且近三年司法业绩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5)现任职务须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或担任一级检察官满3年(未晋升过检察官等级的,任正科级时间可累计计算);

(6)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本次公开遴选涉及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8月31日,含当日,下同);现任职务为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学历可放宽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7)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以上(未实行员额检察官入额遴选前,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下同);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五年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一年;在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二年;任职年限按照本人所获最高表彰奖励减少,不重复计算。

 

2.刑事检察侦查职位

(1)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检察业务研究指导能力,能稳妥高效处理刑事检察侦查职位所属领域各项检察事务;

(2)须从事刑事检察、刑事侦查业务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3)须为男性;

(4)须为地市级检察院(含直属分院)员额检察官;

(5)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的司法办案工作量达到本院规定的标准,且近三年司法业绩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6)现任职务须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或担任一级检察官满3年(未晋升过检察官等级的,任正科级时间可累计计算);

(7)年龄不超过40周岁;现任职务为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学历可放宽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8)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以上;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五年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一年;在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二年;任职年限按照本人所获最高表彰奖励减少,不重复计算。

 

3.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位

(1)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检察业务研究指导能力,能稳妥高效处理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位所属领域各项检察事务;

(2)须从事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3)须为地市级检察院(含直属分院)员额检察官;

(4)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的司法办案工作量达到本院规定的标准,且近三年司法业绩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5)现任职务须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或担任一级检察官满3年(未晋升过检察官等级的,任正科级时间可累计计算);

(6)年龄不超过40周岁;现任职务为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学历可放宽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7)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以上;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五年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一年;在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二年;任职年限按照本人所获最高表彰奖励减少,不重复计算。

 

4.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调查职位

(1)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检察业务研究指导能力,能稳妥高效处理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调查职位所属领域各项检察事务;

(2)须从事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刑事侦查业务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3)须为男性;

(4)须为地市级检察院(含直属分院)员额检察官;

(5)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的司法办案工作量达到本院规定的标准,且近三年司法业绩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6)现任职务须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或担任一级检察官满3年(未晋升过检察官等级的,任正科级时间可累计计算);

(7)年龄不超过40周岁;现任职务为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学历可放宽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8)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以上;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五年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一年;在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二年;任职年限按照本人所获最高表彰奖励减少,不重复计算。

 

(三)检察官助理职位条件

 

1.刑事检察监督职位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为法学类专业(二级目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A证;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任检察官助理应具备的条件;

(4)须在政法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刑事法律业务工作满2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

(6)现任乡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一级检察官、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助理、一级法官助理、一级书记员、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

 

2.刑事检察侦查职位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为法学类专业(二级目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A证;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任检察官助理应具备的条件;

(4)须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从事刑事审判、刑事检察或刑事侦查工作满2年以上;

(5)须为男性;

(6)年龄不超过40周岁;

(7)现任乡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一级检察官、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助理、一级法官助理、一级书记员、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

 

3.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位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为法学类专业(二级目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A证;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任检察官助理应具备的条件;

(4)须在政法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从事法律业务工作,或在其他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工作累计满2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

(6)现任乡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一级检察官、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助理、一级法官助理、一级书记员、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

 

4.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调查职位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为法学类专业(二级目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A证;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任检察官助理应具备的条件;

(4)须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或侦查、调查工作累计满2年以上;

(5)须为男性;

(6)年龄不超过40周岁;

(7)现任乡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一级检察官、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助理、一级法官助理、一级书记员、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

 

(四)巡回检察职位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为政法学(一级目录)或文史哲学(一级目录)专业;

2.须从事文字综合工作满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文字综合能力;

3.须为男性;

4.年龄不超过40周岁;

5.现任乡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一级检察官、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助理、一级法官助理、一级书记员、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

 

(五)文字综合职位条件

1.须从事文字综合工作满3年以上,具有较好的文字综合能力;

2.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现任乡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一级检察官、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助理、一级法官助理、一级书记员、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

 

(六)司法警察职位条件

1.现任警察职务,且警衔等级须为三级警司以上;

2.须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从事警察工作满2年以上;

3.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4.身高170公分以上;

5.须为男性;

6.年龄不超过35周岁;

7.现任乡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一级检察官、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助理、一级法官助理、一级书记员、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

 

(七)档案管理职位条件

1.须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满2年以上;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为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二级目录)专业;

3.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

5.现任乡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一级检察官、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助理、一级法官助理、一级书记员、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

 

(八)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遴选

1.曾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  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调出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存在担任省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任职回避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7日。报名人员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点击下载《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推荐表》),本人网上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推荐表》扫描件电子版,要求信息完整填写,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扫描件;

3.公务员登记表扫描件;

4.《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表(干部任免审

批表)》(组织已认定,个人已签字认可)扫描件;

      5.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扫描件;

6.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扫描件(须报考检察官助理职位提供)。

 

另,报名员额检察官职位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员额检察官证书扫描件;

2.现任检察官等级的员额检察官等级确定或等级变动审批表扫描件。

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所有材料须根据公告内容编号排序,于9月7日17:00点前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打包发送后进行电话确认,待工作人员确认收到报名材料且审核通过后,将以短信形式通知本人,即视为报名成功。审核通过人数与遴选名额比例原则上按3:1比例把握,如达不到比例要求,可适当调整。

 

(二)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 9月8日—9月10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7时,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1号楼5楼会议室进行资格审查。本人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推荐表》(附件2)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1份;

3.《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1份;

4.《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组织已认定,个人已签字认可)复印件1份;

5.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复印件1份;

6.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1份;(须报考检察官助理职位提供)。

7.相关荣誉证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

8.2寸照片4张(近期免冠正面同版蓝底证件照),同时提供同版电子版照片(以姓名+身份证号命名,jpg格式,不超过2M);

9.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附件3);

10.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公务员报考诚信承诺书(附件4)。

 

另,报名员额检察官职位人员还需提供以下确认材料:

1.员额检察官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2.现任检察官等级的员额检察官等级确定或等级变动审批表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发现上述材料提供信息不实,取消遴选资格。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于官网发布通知,请考生随时留意。

1.笔试。 笔试总分为100分,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知识。

2.面试。 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遴选人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面试总分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谈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实际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个性特征和职位适应度。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

3.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按百分计,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四)组织考察。 按照遴选人数与考察人数1:1.5(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员名单(如末位考生笔试、面试总成绩相同,则一并进行考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派出考察组,采取到人选所在单位查阅档案、同有关人员谈话及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全面考察了解德、能、勤、绩、廉情况及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等,重点考察德才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

 

(五)体检及体能测试。 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对拟遴选人员进行体检。司法警察职位须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六)公示及试用期。 经体检合格后,确定遴选人选,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的,退回原单位。

 

五、待遇保障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按公开遴选程序决定遴选的人员,员额检察官职位人员在办理调入手续后,予以保留原员额检察官职务,确认员额检察官等级;其他职位,均不予保留原行政领导职务,转任公务员职级,即:科长、副科长分别按照任职年限转任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对于原担任员额检察官职务,通过遴选调入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原则上不予确认为员额检察官,一般应按照有关规定,转任检察官助理职级序列任职。执法勤务、警务技术职级序列须转任公务员职级序列。

六、其他事项

 

 

 

(一)纪律要求。 报名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注意事项。 报名人员请按要求填写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工具和联系方式畅通,因电话不通影响遴选的,责任自负。本次遴选将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或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各项事宜。凡未入围下一环节的人员,均不再另行通知。重要事项均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请考生时刻关注。

 

(三)防疫要求。 抵达哈市前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报考者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本次疫情传播链首例病例确诊前14天内到达本地的报考者,应提前向省检察院干部部申报,到达报考地点时须持有到达目的地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参加考试。

 

报考者在进入考点前,应接受“龙江健康码”查验及体温测量,“龙江健康码”绿码及体温测量合格者,方可进入考点,码色异常的报考者需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经现场卫生防疫专业人员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考点。码色异常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经现场卫生防疫专业人员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体温大于37.3摄氏度或者经现场卫生防疫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的报考者,不得进入考点。报考者进出考点、考场要全程佩戴口罩,服从现场管理。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做好防范工作。

 

(四)监督电话 。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对遴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451—82360311。

 

(五)报名咨询电话。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干部部负责对本次遴选工作进行解释,报名咨询电话:0451—82360470、82360116。

 

扫描下方二维码

下载附件

 


附件1.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岗位计划表

 


附件2.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

 

附件3.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附件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报考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