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进一步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本规定所确定的一审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个案指定的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第二条 下列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但原告书面申请不需要异地管辖的除外。
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除上述案件外,针对下列情形,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1.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3.原告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第四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异地管辖条件的,原告可以根据异地管辖分工方案直接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
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异地管辖法院。
第五条 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认真配合、协助异地管辖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第六条 异地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第七条 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由省法院制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大庆市、伊春市、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保持辖区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不变,不另行制定本辖区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附件:
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3.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5.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6.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7.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8.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9.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0.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1.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2.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3.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4.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农垦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5.农垦中级法院管辖原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