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社厅详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

22.01.2016  10:21

  1月21日,省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去年10月,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标志着正式启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员,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作了详细解读。

   改革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经国家备案同意,符合上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也纳入我省参保范围;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此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样规定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另外两个群体:

  一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约1.7万名离休人员,国家规定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政策另行制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是多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是8%和20%。

  对于计算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工资项目和单位缴费基数,省里将在配套文件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