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荐读】阅卷是对下指导的基本功
苗生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法学博士。曾任烟台大学讲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副检察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入选第一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北京市级人选,2017年入选第三批“北京学者”、北京“高创计划”杰出人才。
□上级检察院通过查阅辖区检察院所办案件的卷宗,能够发现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刑罚裁量、程序适用、法律文书规范性等方面的差异,规范检察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司法标准,防止出现司法办案的偏差。
□上级院的权威性不仅来自于层级高低,更来自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精准把握。只有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才能将“碎片化”的证据串联起来,对案件起因、发生、发展、作案过程、危害后果、发破案情况、赃款赃物处置等事项了然于胸,提出的意见才能得到下级院的尊重与认同。
□上级检察院在对下指导案件过程中进行阅卷,既是自身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办案“亲历性”的要求,也是考察下级检察机关各层级主体,包括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是否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途径。
阅卷是检察机关办案的基础环节,是办好案件的根本前提。这里的“办好案件”既包括一线检察官阅卷办案,也包括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审核把关,还包括上级检察院阅卷指导办案。长期以来,上级院通过阅卷对下指导办理一些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取得很好成效,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总体而言,多数案件的指导呈现出较强的行政化特征,主要是通过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书面材料或听取口头汇报进行指导,影响了指导案件的质量与效果,甚至因为只是“听听汇报”简单认同下级院意见,而没有通过阅卷注意到影响案件走向的诸多“关键细节”,导致发生案件处理上的重大差误。久而久之,也就必然影响到上级院指导工作的权威性。近年来,最高检大力倡导案件的审核把关者、指导督办者要阅卷审查,以增强把握案件的亲历性、精准性,抓住了案件指导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有必要着力加以研究,进一步加强阅卷指导能力和水平。
对下指导为什么要阅卷
阅卷指导不仅有助于上级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且有助于发现诉讼违法情形以及下级院自身存在的办案瑕疵。阅卷指导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助于发挥“检察一体”的制度优势。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也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体制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刑事犯罪的结构和态势随之发生重大变化,杀人、抢劫等传统的自然犯呈现下降趋势,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定犯大幅上升,有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有的案件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划分,迫切需要上级检察院加强指导,形成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实践中,不同地域的检察人员基于能力、经验等个体因素差异,可能出现办案尺度不一致的现象,上级检察院通过查阅辖区检察院所办案件的卷宗,能够发现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刑罚裁量、程序适用、法律文书规范性等方面的差异,规范检察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司法标准,防止出现司法办案的偏差。
二是有助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报送的书面材料受到承办人主观认知、表达能力的左右,以及篇幅所限,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进行合并、甄别和取舍,是一种对卷宗进行提炼加工后形成的证据集合体,并不必然以证据的原始状态出现。过程中,证据蕴含的信息经过裁剪和加工,既可能因客观因素发生“证据遗漏”,也可能因主观因素出现“证据改变”,从而影响心证判断的准确性。上级院的权威性不仅来自于层级高低,更来自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精准把握,如果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提出指导意见,特别是在改变下级检察机关决定的情况下,很难得到下级检察院的信服。当然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亲自阅卷,上级院很难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难以纠正下级院的错误意见,最终只能“囿于”下级院的报告、汇报提出缺乏扎实根基的指导意见。只有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才能将“碎片化”的证据串联起来,对案件起因、发生、发展、作案过程、危害后果、发破案情况、赃款赃物处置等事项了然于胸,提出的意见才能得到下级院的尊重与认同。
三是有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的本质就是尊重司法亲历性规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检察官应当亲自承担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等办案事项。检察机关的工作主要围绕司法活动展开,而司法的核心问题是通过证据回溯性地证明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最终结论要通过裁断的方式加以实现,这要求上级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应当亲身经历、亲力亲为,如果身在卷外、心在卷外,或是不阅卷而发表意见,或是阅卷而不能发表意见,都不符合司法亲历性的要求。上级检察院在对下指导案件过程中进行阅卷,既是自身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办案“亲历性”的要求,也是考察下级检察机关各层级主体,包括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是否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厘清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责任,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而且有一点应当明确,上级检察院无论是否阅卷,都要对对案件提出的指导意见、决定意见负责,不因下级院的事实认定错误而阻却自身的指导责任。
哪些指导必须阅卷
根据指导主体、启动程序、指导效果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将上级检察院的阅卷指导分为以下类型:
一是督办指导类。上级检察院对于在全国或者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提出办案要求,督导办理。在办案力量部署上,通常采取上级检察院组成指导组和下级检察院组成办案组的“双组”运作形式,形成团队作战、集中运作的办案力量。一些重大案件中,往往疑难复杂、影响广泛,办案难度大、要求高,如果上级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介入阅卷,能够更好地保障法律监督的有效性。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社会影响大、群众高度关注、媒体广泛聚焦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采用抽调检察业务专家等方式,先后派员指导了云南孙小果涉黑及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青海律师林小青涉黑不起诉案等一批典型案件,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出庭准备等均提出了极具指导性的意见建议,确保案件办理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个案请示类。司法实践中,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处理是下级检察机关所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也是最容易出现司法偏差的领域。2015年《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上级院受理请示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办理答复工作,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查请示内容和案卷材料,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下级院应当执行。
三是案例编发类。为了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选编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处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编发了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和大量典型案例,涵盖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领域。由于此类案例特别是指导性案例需要在省级人民检察院推荐的大量案件中进行筛选,并确定问题焦点、明确指导意义,需要对案卷认真审查,避免出现疏漏,以此确保案例编发的权威性。
四是质量评查类。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检察院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根据2017年《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第12条至第14条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的案件,可以进行常规抽查。对于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等特定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应当进行专项评查。案件质量评查中的阅卷,除了审查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之外,还要从文书制作和使用、释法说理、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最终形成相应的评查意见。
如何开展阅卷指导
上级检察院的阅卷指导与下级检察院的阅卷办案既有共性内容,也存在自身的特殊性,探索科学高效、易于操作的阅卷方法,对于提高案件指导的质效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一是对照阅卷法。卷宗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还包括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以及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报告、“三纲一词”、庭审笔录等工作文书。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人多起共同犯罪等案件中,证据材料的数量众多、内容繁杂,要善于从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中捕捉关键信息,进而与证据材料相互对照,迅速熟悉案情和争议问题,大幅度提高阅卷的效率。例如,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中,可以了解犯罪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结果等“七何”要素;从捕后侦查意见、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报告中,可以发现案件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侦查人员和下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案情的熟悉程度;从检察官联席会讨论记录、检委会讨论记录等材料中,可以看出下级检察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识分歧。
二是问题阅卷法。上级检察院指导案件一般均事出有因,或是依下级检察院请示启动,或是上级检察院主动启动,一般会有相关的材料或情况反映。阅卷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首先根据现有情况进行初步研判,列明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查阅相关材料,有选择地详加判读,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如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关键问题在于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所认定犯罪事实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涉及法律适用的请示案件,关键问题在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涉及错案责任认定的案件,关键问题在于承办检察官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是延伸阅卷法。阅卷不是一个被动接受案件信息的过程,而是一个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认识事物的过程。阅卷过程中可能产生很多疑问,有的疑问在阅卷开始时提出,后来即可得到解决;有的疑问仅凭阅卷无法回答,这就需要加强与下级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借鉴吸收前期办案成果。有的案件中,下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已经对个别证据进行了亲历性复核,掌握了有助于形成内心确信的独特信息,但相关过程并未记载于卷宗之中。有的案件系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同案犯、对合犯的卷宗中存在其他证据,但相关材料未装订于该案卷宗之中。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边阅边问的方法,充分掌握卷宗所不能反映的信息,作出最为符合事实真相的判断。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上级检察院应当增强案件指导过程中的司法亲历性,不断提升检察官的阅卷指导能力,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