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曝光56位“高速潜伏快车手”超速均50%以上
人民网郑州11月16日电(王佩)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抛之脑后超速行驶,看到测速点就急踩刹车降速,一脱离电子眼的监控,立马又狂飙起来……这样的驾驶行为或许就发生在你我他身上。但是,今后这样的“潜伏快车手”都会一一浮出水面。河南高速公路测速系统,从定点测速升级为区间测速,通过车辆行驶相应路段的时间,就能测算出是否超速。近日,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曝光了今年前三季度的56位“高速潜伏快车手”。
什么是区间测速?“投机”超速成历史
据了解,区间测速是在同一路段上布设两个相邻的监控点,基于车辆通过前后两个监控点的时间来计算车辆在该路段上的平均行驶速度,并依据该路段上的限速标准判定车辆是否超速行驶。简单地说,区间速度=区间距离÷运行时间。
比如,该高速路段两个测速点之间是120公里,限速120公里/小时。如果你1个小时或1个小时以外跑完了,你的平均时速就低于120公里/小时,如果1个小时之内跑完了,那你就超速了!
高速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区间测速可以有效克服了单点测速的不足,更加科学全面的对超速行为进行监控。在采用区间测速系统前大多是采用“单点测速”,在公路上选一个或多个固定的位置安装电子眼,对机动车辆行驶到该点的速度进行测定,判断其是否超速。这种单点测速方法有明显的不足,当超速车辆驾驶人看到或导航发现单点测速抓拍设备后,往往会采取突然刹车减速的方法来逃避抓拍,一旦过了测速点,继续加速行驶,使得一些测速点形同虚设。同时,由于为逃避抓拍而在短距离内突然减速的行为还十分容易造成车辆追尾等交通事故,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单点测速有其局限性,而区间测速系统采用检测全程平均车速的原理,则有效的克服了单点测速的不足,使超速车辆驾驶人躲避电子眼的超速行为成为历史,在逃避超速违法抓拍无空可钻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驾驶人会打消侥幸心理,在限速值内依法行驶,从而有效遏制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
河南省89个区间测速点段 “潜伏快车手”无机可乘
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区间测速系统作为单点测速的升级版,能有效遏制司机“到点减速”逃避抓拍的侥幸心理,让超速行驶者无机可乘,弥补了单点测速的不足。而现在河南全省高速交警的勤务模式,均是通过卡口电子眼的“法眼监控”——缉查布控系统智能预警——公安部“大数据”的“大脑”智能分析“二次识别”——执勤民警现场拦截查处。
目前,全省高速公路已有原来的57个区间测速点段增加到89个区间测速点段。河南高速交警在全省高速公路建立起“省界站——各省辖市主要收费站——郑州周边站”三道缉查布控网络,通过缉查布控系统、定点测速、区间测速织密全省“高速天网”,让违法车辆无处藏身。
56位“高速潜伏快车手”被揪出 超速均在50%以上
来看看河南高速交警曝光的今年前三季度省内高速公路区间测速超速50%以上的56位“高速潜伏快车手”。所驾驶车辆车牌分别为:
豫AE2F50 豫A6SQ01 豫FF8877 豫GP1881
豫AL5J01 豫H33379 豫SS5678 豫R00W92
豫E5678W 豫EGB609 豫EQ3111 豫AA91B1
豫AC93M6 豫FE0123 豫A009FF 豫AM0V36
豫A9LS58 豫MP8889 豫E0016Y 豫A70777
豫E55955 豫E888H8 豫AN3B00 豫AN4N56
豫E78660 豫E26970 豫GS9626 豫A621UN
豫EYP488 豫R9N890 冀A74444 冀AS8372
冀JTP535 冀D1V618 冀DA6288 冀DPP999
冀D9W999 京NW6V00 京NY99V8 京A70711
京NAD363 京NX6E98 京QX3W56 京KN2952
晋KN8555 浙DJ158N 浙CX0U90 浙K0161Z
浙GWV009 皖EB5528 皖KM5556 陕A29088
陕A2AH27 闽D00S17 苏M50567 苏F42Y55
【链接】 超速违法行为法律处罚相关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罚款200—20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罚款200元,记12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罚款200元,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罚款200元,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罚款200元,记3分。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