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任性闹访 终食苦果

20.04.2018  14:46
  近日,黑龙江省抚远市检察院出庭公诉“非正常上访者”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抚远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此案为抚远市首例非正常上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向违法闹访、缠访、无理上访等“非正常上访者”敲响了警钟。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出生,是抚远市寒葱沟镇农民。2010年8月,杨某某多次到抚远市纪检委举报其所在村领导陈某某贪污受贿等17项问题,抚远市纪检委两次成立调查组对杨某某所举报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作出给予被举报人陈某某开除党籍、追缴违纪所得款等处理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给杨某某,杨某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满,多次到纪检委上访,在纪检委和政府大楼里大吵大骂,严重影响纪检委正常办公。2014年2月至2017年9月,杨某某去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重点和敏感地区非法上访10次,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治安拘留后,仍不断恶意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相关单位的日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期间,为了让杨某某安心生产,走上正常的生活道路,抚远市政府协调市农业局、扶贫办、水务局等部门积极扶持杨某某发展生产,为其解决了木耳菌大棚、菌棒、生产用水问题以及7万元费用,但杨某某对此毫不领情,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在没有新证据或新举报事由的情况下,仍然以“反映以前的问题”为由多次非法上访。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不满意相关部门做法为由,采取在国家机关无理取闹、起哄闹事、随意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多次到政府部门缠访、闹访,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已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庭审中,该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在剖析整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入情入理的法庭教育,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抚远市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最终尝到了任性妄为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