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

31.08.2016  08:36

  《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系列解读之二

  解读人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处长王建超

  省科技厅科技园区管理处处长王喜林

  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肖莉

  省工信委科技处处长王宇

  政策亮点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加大对企业研发、研制和购买首台(套)装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最新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创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企业是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应该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

  目前,我省的创新主体依旧是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多数企业创新意识淡薄,创新能力不足,研发机构较少,科技人才短缺,研发投入偏低,从而导致我省全社会R·D占GDP比重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王建超说,“企业研发投入少,产生的创新性成果就少,企业的新产品就少,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就会少,反过来就更不愿意进行研发投入,长此以往导致了恶性循环。另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我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的不够紧密,承接科技成果的热情不高,需求不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强。因此,要想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扭转这一现状,想方设法激励企业创新。而且,企业研发后补助也是发达省份的普遍做法。”为此,《意见》提出实施企业技术成果研发后补助,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目的就是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

  “去年,财政部、工信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为重大技术装备应用推广提供了政策依据。”王宇说,为鼓励并支持研制和购买首台(套)装备,助推我省创新产品尽快进入市场,《意见》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提出了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单位,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省内首次应用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企业普遍关注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分散,很多企业甚至不太了解有哪些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意见》对科技型企业的一些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集中梳理。”肖莉说,比如《意见》明确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有一些国家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指导意见,尚未明确出台具体政策,我省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在政策制定上予以明确,比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

  “高新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起着核心载体作用,要通过创新平台、孵化载体、民营孵化器和服务机构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与建设,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精准化服务。”王喜林说,为此,围绕企业建立、初创、成长、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意见》提出高新区要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成果转化链条,在场地、技术、资金、管理、服务等方面,为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引领和带动全社会创新创业发展。王喜林还谈到,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已成为高新区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引导产业创新升级、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依托区内产业集群或优势产业,专门为企业尤其是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试验推广、产品研制、质量检测、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公共技术支持服务,可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成本,有效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增强产业发展竞争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意见》明确提出对高新区服务于企业成果转化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