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美溪区法院:法庭设在家中 方便带给群众

15.12.2016  16:39



    “被告人姚某某,你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理由有无异议?

    “没有异议。

    回答的是一名卧床的被告人。

    在被告人姚某的家中,衣柜上挂上国徽,两名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和两名公诉人围坐在被告人床边,一个临时法庭就这样搭成了。12月12日14时,因为当事人行动不便,伊春市美溪区法院将当事家布置成临时法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5年10月20日15时,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在行驶至原美溪一小道口处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同向前方骑自行车的吴某相撞,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危险驾驶案件经美溪法院受理后,刑庭的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姚某某在2016年4月18日因患有脑梗死、二型糖尿病入院治疗,于5月3日治疗好转后出院,现行动不便,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在与检察院积极协调和法院领导批准后,承办法官决定以人为本,将庭审现场搬到姚某某的家中。

    经过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法定环节,经合议后,承办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姚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00元。姚某某及家人对判决结果欣然接受,并一再感谢法院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