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院:强化命案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高办案质效

24.10.2017  16:40
  近年来,伊春市检察院逐步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以证据为核心的诉侦模式,进一步建立新型诉侦关系,保证了重大刑事案件质量,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尤其是在命案办理工作中,伊春市院高度注重开展提前介入工作,要求在每一起案件中两级院要同步联动,各基层院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固定案件证据、第一时间向市院汇报。多年来,伊春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命案提前介入已经形成规范机制,侦查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并取得显著成效。
  一日,伊春市乌马河区一饭店内用餐的闫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踢其停在门口的车辆,遂与李某发生争执,闫某某伙同崔某某、许某某殴打李某,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伊春市乌马河区检察院在接到区公安分局通报后,立即与市院公诉部门沟通,决定迅速启动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展开引导取证工作,并及时将具体情况汇报到市院,市院公诉部门第一时间派专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并根据案件特点完善相关证据,确保案件查办的各个环节高效严谨、规范合法,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召开联席会议 明确侦查方向
  乌马河区院检察人员提前介入,跟随侦查人员进入案发现场,参与现场勘查。观察发现,现场位于道路西侧,具有“多数商家经营、时间为夜晚行人较少”的特点,据此检方多次提出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抓捕过程的同时应着重收集客观性证据。案发次日,检察机关与乌马河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召开提前介入联席会议,双方就此案的侦查方向,整体推进,证据收集、提取、固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对案件存在的难点、重点和如何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等方面给出了具体的建议,为侦查工作有效开展指明了方向。
  检警相互协作 夯实证据基础
  乌马河区院公诉部门引导侦查人员按照伊春市院制定的《客观证据审查一览表》,逐一对照,收集、提取、固定客观性证据,保证每一客观性证据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本案案情特殊,根据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发生口角时的状态均为酒后,且为闫某某等三人拳打脚踢致人死亡及现场参与人员众多的特点,故确定被害人的死因与具体涉案人员组成为本案收集证据的重点。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提出对具体死亡原因进行病理鉴定、毒理鉴定,并要求鉴定人员在尸检报告中作出具体死亡原因的分析说明,用以确定具体死因,进一步证实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行为人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案发现场周边的道路及商家监控进行及时的调取,固定相关视听资料,并将监控视频中的画面进行截图,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认,确定闫某某、许某某、崔某某等3人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排除参与人陈某某的犯罪嫌疑,并建议公安机关应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上述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为案件后续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庭审中,辩护律师围绕死因提出如死亡原因不明,存在磕碰、饮酒等致死介入因素,因本案前期证据收集到位,准备充足,公诉人同时结合3份鉴定意见、受伤部位分布、现场视频还原等综合论述死亡原因,论证因果关系,获得法院认可。
  引导取证方向 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发现双方争执的起因为李某踢闫某某停在饭店门口的车辆,发生争执后李某持刀追砍闫某某,被害人可能存在过错,这一因素对犯罪嫌疑人量刑存在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在引导取证过程中,提示公安机关不仅要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同时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应对案件起因方面收集固定证据,并调取发生争执饭店的录像资料。同时提出公安机关应注意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的提取程序,避免瑕疵证据的出现。在引导取证的过程中,检方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坚持“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指导而不包办”的适度原则,做到“引导不领导,引导不主导,引导不越位”,正确处理了检警关系,确保案件质量,为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打下扎实基础。
  据悉,伊春市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后将更加重视提前介入工作,逐步探索上下两级院同步介入制度。对于疑难案件,构建以基层院为介入主体、市院为依托,两级院同步介入的新型介入体系,把案件质量作为办案的最高准则,从源头提升案件办理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