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应休未休 按3倍日工资计酬

10.12.2015  09:42

  黑龙江晨报讯(记者邵馨月)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按照《意见》,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工作年限不同,可享5天、10天、15天等带薪年休假。

  工作满20年享带薪年休假15天

  按照《意见》,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等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应休未休按日工资300%付酬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因个人原因不休带薪年休假的以及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经单位公示后,报省人社厅核准,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

  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的计算方法

  按照《意见》,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工作人员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当年日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编辑: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