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出口退税管理 支持外贸转型升级
15.05.2015 11:27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从三个方面简化了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一是企业办理退税认定时,不再需要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二是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退(免)税核销时,不需要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三是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是此次发布公告的核心内容。公告明确,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以外,受托方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铁路运输企业申报国际运输免抵退税时,只需填报两张能够证明国际客运和国际货运收入构成的报表,不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为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公告还进一步优化了对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上述负责人介绍,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其出口退税的管理类别将被评定为三类,失去享受针对一、二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的资格。考虑到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由于承包的工程建设周期长,按工期进度运送设备材料,大部分都是1年集中申报一至两次退税,公告明确,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开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着力点,有利于稳定和增加就业、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率、培育新的增长点。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较快,但总体上国际竞争力相对不足,仍是对外贸易“短板”。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税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在全面推行《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再次印发通知出台新政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通知强调,各地税务部门要及时做好服务贸易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确保每一户服务贸易企业了解和用好政策,做到应享尽知、应享尽享。针对服务贸易出口企业的经营特点,要进一步优化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对于符合规定的零税率应税服务要按时办结,并结合开展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在途时间。要持续做好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不得因向企业提供提醒服务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统计分析体系,及时掌握行业类别、企业户数、退免税额等信息,开展政策效果分析,确保服务出口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税总函〔2015〕241号)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5.05.2015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