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维护公允透明择优的会计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5〕17号)要求,并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以不同的工作内容为载体,从多个角度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15年非证券资格事务所行政监督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监管专项检查总体情况
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主动适应财政监督工作新常态,改进检查对事务所的监管方式,坚持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处罚处理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实现检查的重点由管理向服务的拓展。深化理解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常态下我省经济发展的走向和路径,引导事务所认清行业发展对经济布局的依附关系,拉伸行业链条,培育新的行业经济增长点。通过打击会计信息造假,规范会计秩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推动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
以五个方面的工作为载体,从不同角度深入推动组织实施:在全省321家事务所中选择53家,开展执业质量专项检查;调查处理省审计厅移送的事务所为企业出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或验收审计报告;组织全省321家事务所开展关于2014年度业务和信息报备;汇总2014年度非营利组织审计情况;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强化社会监督。实地检查事务所64家,抽查业务底稿近300份。
二、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与检查结果
实行跨部门的联合联动检查,积极开展“双向延伸”检查,落实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完善案件集中审理和专家咨询程序,有效控制行政风险。检查执行“一报双责”,对问题审计报告同时追究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一)突出事务所执业质量专项检查的规模牵动效应。按照我省“五大规划”、“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和“龙江丝路带”产业布局,在全省320余家事务所中,选择哈尔滨、大庆、黑河、大兴安岭、伊春以及所属县(市)的53家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工作分为省财政厅组织的重点抽查和市县组织的覆盖面达100%的自查两个阶段。
此次专项检查,积极开展与监督检查局的“双向延伸”检查,延伸检查2家事务所和企业。采取混合编组、共同实施的方式,开展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联合联动检查,同时发挥市县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哈尔滨、大庆、大兴安岭等财政局领导重视,会计局和注册会计师管理办公室人员认真负责,落实、督促、指导到位。
(二)开展了跨省直部门的“横向延伸”检查。调查核实了省审计厅对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后,向财政厅移送处理牡丹江东信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的问题。此次调查涉及事务所9家、财政专项资金835万元。对出具不实报告的牡丹江东信等7家事务所、14名注册会计师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理处罚,其中暂停执业2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牡丹江敏尧公司等2家涉嫌伪造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违规企业分别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海林市财政局、鸡西市财政局调查处理。
(三)通过组织事务所网上报备摸清底数动态监管。利用“财政会计行业二期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全省321家事务所开展2014年度业务和基本信息网上报备,截至5月22日,报备工作顺利完成,通过问题梳理,对16家事务所下达整改通知,21家全省通报(通报中含上述整改的16家)。报备信息反映,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321家,行业收入4.1亿元,注师会员2617人,组织形式上有限责任公司占65.42%。
(四)以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梳理拓展执业领域。2014年全省有491家医院、大中专院校和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实际审计467家,占应审范围95.11%。通过审计,进一步推动了新《预算法》施行,提高了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管理质量水平,发挥了检查、推动和引领的作用。
(五)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强化社会监督。接待信访事项3项,受理2项、办理2项,其中,对1家事务所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2名注册会计师暂停执业6个月,为省财政厅调查处理企业违规获取财政补贴390万元提供了积极条件。处理的两个信访事项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项是事务所涉及的企业审计报告(经济鉴证类),另一项是司法鉴定业务。
检查结果表明,总体上,被检查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意识逐渐增强,质量控制水平有所提高。与以往年度相比,业务项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所减少。
但检查也发现,一是有的事务所出具假报告,其突出表现是按照委托人意图,只根据其提供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出报告。二是有的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例如,某省直单位在暂付款科目核算经费400余万元,暂付与暂收款科目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重点关注的业务,然而事务所却为其出具了完全正常的无保留意见报告。还有的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制度的选择和运用是否适当、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损益类科目的截止测试等不作分析性复核,造成所归集的审计数据有偏差,导致审计报告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实。三是有的事务所报告缺乏证据支持,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执业中不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我省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普遍不高且年龄偏大,很多是以前评定的注册会计师职称,完成原有的工商年检、验资等国家制度性安排的简单审计业务还可以,在新业态下执业能力不够,从而导致不靠能力靠胆量谋利以及低价恶意竞标、挂名执业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问题清单详见附件2)。
三、行政处理处罚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法律规章,本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和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的原则,分别给予49家事务所和20名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理处罚,约谈3家,下达行政整改通知书、关注函以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84份。省财政厅已向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也将持续关注受到处理处罚事务所的执业情况(受到行政处罚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名单详见附件1)。
四、下步行政监管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从2016年起,省财政厅在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时,将更加突出问题导向,着重加强改进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综合运用信用记录、信息公示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综合监管新机制,借力发力,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利用工商部门上线运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把违规事务所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借助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的辐射面,方便社会查询,形成“一家发现、通报相关,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执业环境。二是对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等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报告,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同时按上限处罚,通过更严的检查和处罚,落实财政部持续严管的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执业,规范管理。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规定执业,通过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切实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严禁在未履行必要的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要始终把诚信建设作为事务所行业发展的生命线,规范执业,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
(二)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落实整改。受到处罚处理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逐项对照检查,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切实落实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报省财政厅。今年没有接受专项检查的事务所要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抓好整改工作。
(三)坚持开拓创新,服务改革发展。当前,国家在城镇化建设融资、重大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和国企所有制改革方面,我省在政府购买服务、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以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等融资贷款、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经济鉴证的需要更加规范和迫切,都为拓展行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事务所要主动转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上有社会资本参与的多种新型经营主体出现后,对事务所业务的客观需要和要求,根据区位优势和特点,积极探索拓展业务、提高执业质量的方法途径。同时,重视和规范内部治理,强本固基,练好内功,切实提高新形势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附件:1.2015年受到行政处罚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名单
2.2015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问题清单
附件1
2015年受到行政处罚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名单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务所
(一)暂停经营业务
1.富锦锦城会计师事务所
2.佳木斯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3.五常乾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警告
1.黑龙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北安客信会计师事务所
3.牡丹江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鹤岗恒达会计师事务所
5.双城汇丰会计师事务所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
(一)暂停执业
1.富锦锦城会计师事务所:
胡德,赵秀云
2.佳木斯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姜春珍,赵岩
3.五常乾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焦永发,李培森
(二)警告
1.牡丹江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马凤琴,苏喜莲
2.鹤岗恒达会计师事务所:
候静儒,徐三森
3.双城汇丰会计师事务所:
姜振波,王会广
4.黑龙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董建华,刘淑华
5.北安客信会计师事务所:
张 驰,王桂娟
附件2
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专项检查审计
和验资业务工作底稿问题清单
一、审计业务方面
1.(1)无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
2.实质性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2)报表科目均无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检查表;
(3)实质性科目审定表均无执行检查程序;
(4)货币资金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
(5)损益类科目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
(6)未检查与其他应付款有关的会计记录,以确定审计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7)对其他应付款隐匿收入的情况未进行重分类,未作科目调整;
(8)银行存款未函证;
(9)未取得银行对账单,未取得截止当期期末的银行对账单;
(10)实物资产审计未取得盘点表、未执行监盘程序,
未实施存货入(出)库截止测试程序;
(11)往来款项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12)应收账款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往来款项未执行账龄分析;
(13)未执行三级复核制度;
(14)底稿中审计报告缺少注册会计师签章或审计报告收件人不完整、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不符合审计准则要求、审计报告中无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15)审报表中无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内容过于简单或格式使用不正确。
3、初步业务活动、计划审计工作、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6)未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21号要求,了解被审计单位所有者及其构成、组织机构等;
(17)无审计工作底稿目录;
(18)无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19)无审计业务约定书、无管理层声明书,约定书或管理层声明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缺少签章;
(20)无了解整体层面内部控制调查表、业务流程层面内部控制底稿、无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工作底稿;
(21)无总体审计计划,总体审计计划填写不完整。
二、验资业务方面
1.无出资人声明书;
2.无银行询证函;
3.无业务委托书;
4无验资工作底稿目录;
5、业务约定书内容填写不完整,收费金额等项未填写、法人未签章,业务约定书甲、乙双方均由授权代表签字,未见授权委托;
6、验资报告体现截止日与业务约定书体现截止日不符,询证函时间与报告截止时间不符,银行询证函取得日期晚于报告发出日期;
7、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未签名或事务所未签字;
8、无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声明书;
9、三级复核程序只有签章,验资复核记录无复核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