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家庭成员优先获公益性岗位

17.10.2014  15:48

  我省日前出台《关于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市就业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互衔接的指导意见》,规定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可优先获公益性岗位推荐,就业创业还可享受优惠政策;农村低保贫困户可享6项帮扶政策。

    公益性岗位优先推荐低保人员

  根据《意见》,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对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应优先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岗位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针对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正在享受低保的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范围,凭证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对低保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技能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低保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相关条件,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吸纳城市低保失业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6个月内低保待遇不变

  根据《意见》,人社部门向法定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介绍就业,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人员,对其终止就业援助服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实行低保渐退机制,按照低保人员的就业成本,在就业上岗后,前6个月内低保待遇不变,后6个月内按50%低保待遇发放。12个月后,经核实家庭月人均收入已超出低保标准的,则停止低保待遇。

    农村低保户可享6项帮扶政策

  对于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如有劳动能力和意愿,在向乡(镇)政府提出享受农村低保申请时,可同时提出贫困户参选申请。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可审核确定为低保贫困户,分别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可享6项帮扶政策。

    生产帮扶 通过产业带动或直接扶持等方式,逐户落实扶持政策,并纳入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计划逐步实施,帮助其脱贫。

    教育扶贫 对有中小学生的低保家庭实施在原救助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低保金政策性加发,对国家统招的高考录取生实施入学前一次性救助;对家庭中的中学生在三年制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扶贫对象,前两年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再补助政策;对扶贫对象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转移就业培训,需要本人承担交通费、生活费的,县级政府应当按照省扶贫政策给予补贴。

    资金扶贫 国家和省重点县的低保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贷款可获财政扶贫资金贴息补助。

    文化扶贫 提高电视覆盖率,降低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安装使用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免收农村低保对象的安装使用费用。

    住房扶贫 统筹使用农村危房改造、泥草房改造和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等各项政策和资源,并向贫困家庭倾斜,提高补助标准,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对于住房存在困难的农村低保家庭,当地政府要积极为其解决困难,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基本住房条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取暖补助和用电补贴。

    医疗扶贫 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稿源: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于勇澜)

  (编辑:张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