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严管住建领域不良行为 涉八种情况企业不得参与省内工程

12.10.2017  14:34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日前,省住建厅制定的《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办法》规定,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取消其在本省参与政府工程建设活动资格。

  对于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办法》规定了8种情况: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档案记录;已生效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公示的文件;在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等领域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形成的通报或责令整改的通知书;各级政府在联合惩戒机制中确认的住建领域违法失信信息;对举报、投诉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作者:袁成亮)

(责任编辑: 齐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