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前女友强行住进自己家 五旬男子起诉要求腾房
王某与李某曾是恋人,在李某意外怀孕并流产之后双方分手,并达成分手协议,由王某给付李某10万元补偿。在分手5个月后,李某再次入住王某名下房产,长达半年拒不搬出。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56岁的王某和33岁的李某原是恋爱关系。2013年7月二人相识,同年10月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交往过程中,双方都认为有一定差距,不可结婚,直至2014年初,女方意外怀孕。双方就流产一事达成了共识,还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王某一次性补偿李某10万元,并在15天内支付给女方。双方皆保证相互不再有任何责任关系,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对方、或影响对方生活。分手后,李某搬出了双方同居之所。
王某在诉讼中陈述,2014年7月20日,李某以自己拿到驾驶证要请吃饭为由来到了王某家,但未曾想李某来了之后就再未离开,还占住了涉诉房屋中的东卧室,又将其个人衣物等生活用品全部搬到了这里。在其与李某的多次沟通中,李某不仅不听劝说,还歇斯底里地砸摔东西,借口闹事,甚至威胁要杀人烧房子。而李某想要的不仅是这套房子,还有王某的一千万公司股权。目前,李某已经占住房屋半年之久,王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李某腾房。对此,李某表示,自己是受邀入住涉诉的房屋。而且分手的时候虽然王某给了自己10万元,但后来其又说要融资,想把钱要回去,李某觉得王某也违约了,所以不同意腾退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基于曾与王某发生男女关系为由占有、使用王某购买的房屋并无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判决李某于十五日内腾空涉案的房产。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王某于2009年1月17日购买了101号房屋,并一次性全额付款。王某虽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系房屋的合法占有人。李某基于曾与王某发生男女关系为由占有王某购买的房屋,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李某的行为系无权占有,王某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房屋。一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