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佩戴“共产党员”徽章、持有“领导干部十不准” 和“医务人员十不准”手册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计生局、人口委,省电力、戒毒、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计生办,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弘扬广大卫生与健康工作者“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要在工作期间佩戴“共产党员”徽章;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人手一册“领导干部十不准”和“医务人员十不准”手册。
党徽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徽,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一种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党员形象。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要在工作期间统一佩戴党徽,亮明党员身份,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展现党员的良好形象。具体要求如下:
一、党徽徽章统一佩戴在外衣左胸前中间位置。党徽徽章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上方。
二、党员在正常工作期间、党内重要活动期间(如党员志愿服务、党员宣誓等)及党组织要求佩戴党徽徽章的其他时间和场合要佩戴党徽徽章。
三、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徽徽章尊严,妥善保管、佩戴。如有丢失损坏,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报告,予以补发。
四、各级党组织要不定时抽查党员佩戴党徽徽章情况,并将此纳入党组织年度党建考核;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徽徽章3次以上的集体和个人,不得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全省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和医务人员“十不准”规定》,现制成手册,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人手一册,确保手册在手,服务人民在心。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规定》中的4种追究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近期,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党委将向各地、各单位邮寄徽章和手册,请注意查收。请务于9月底前,全部发放到所辖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每名干部职工手中。10月开始,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开始佩戴徽章、持有手册。
联系人:王迪
联系电话:0451--85971055,13703687116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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