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前进:捕与不捕请大家提意见
2015年9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所某的女儿在佳木斯市离开学校去向不明,所某找来亲属到佳木斯市寻找。与任某等人发生纠纷,刘某等人接到任海成的通知后,刘某等人手持棍棒,与手持匕首的所某等人发生殴斗。导致三人轻伤的后果。佳木斯市前进区检察院院于2015年11月18日邀请侦查机关及部分人民监督员、区人大代表召开逮捕前公开听证会,对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某、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审查。
会上由人民监督员告知了听证参与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提出前进区院经审查卷宗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核实相关证据,已能确认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仅就此案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进行听证调查。首先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代表简要陈述了各方观点,在各方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之后由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某、刘某具有社会危险性并有逮捕必要的证据及证明情况进行举证。二犯罪嫌疑人均表示当时产生矛盾是因为一时冲动,而并非是刻意而为,对双方也表示谅解,并在会上出示了双方已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
“此事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双方家属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训,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双方认罪态度良好,事发后及时补救,已达成民事和解,所以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二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对此二人从轻处理。”会上,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对本案发表了看法。
前进区院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理由,充分考虑各方提出的意见及理由,于2015年11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所某、刘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该院相关人员表示,开展捕前公开审查活动,充分保障了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等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有效的增强了审查逮捕工作的透明度,既保证了办案质量,又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该院将坚持把捕前公开审查活动坚持下去,并进一步扩大适用案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