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检察院启动律师代理申诉机制
13.11.2017 14:37
本文来源: 检察
为了积极探索律师代理申诉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文件《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和佳木斯市检察院、佳木斯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2017年6月,佳木斯市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挂牌成立, 9名资深律师的照片、姓名、特长、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信息在公示板上公示,标志着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正式启动。
该院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值班制度。每周三,佳木斯市院和各基层院都有代理申诉律师在“信访接待室”开展值班工作。值班律师坐班,面向社会公众,负责日常法律咨询工作,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涉案范围广。而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机制专门针对申诉案件,由律师代理案件实现对人民群众申诉难、申诉乱等问题的解决,更有针对性。同时,在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机制的流程设计上,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纽带作用,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申诉材料后,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先行接待申诉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与申诉人达成委托代理意向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申诉;协助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律师代理申诉,实行代理双方自愿原则,申诉人有自愿选择律师的权利,申诉人既可以委托值班律师代为申诉,也可以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诉。
在今年5月份,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因对法院刑事判决不服到桦南县检察院申诉。因申诉人对申诉程序一无所知,接待检察官反复解释,王某及其家属就是不相信,并多次到检察院闹访。针对当事人多次申诉、闹访的情况,接待检察官引导王某选择律师武艳波代理该案。武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代理意见和建议,并向王某解释了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桦南县检察院经立案复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当。武律师从证据、事实、法律等方面提出代理意见,并积极参与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重新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胡帅将赔偿款交给王某。
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申诉权。但以往的信访接待中,当事人申诉乱、申诉难、申诉不断的情况较为突出。当事人所申诉的案件都经过了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有的还申请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在所有程序都已穷尽的情况下进行申诉,必然会对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司法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另外,不少当事人认为只要诉求得不到满足,就是司法不公,会带着情绪采取一些非理性甚至极端的做法,不仅加剧了矛盾,还影响了社会稳定。引入律师代理申诉后,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角度,客观评价生效的裁判,补充当事人能力的不足,客观地给当事人遇到的“疑难杂症”开出“处方”。
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将依法搜集证据,审查申诉理由,对符合法律监督条件的案件提交检察院信访部门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案件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与检察官相比,律师的服务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当事人也更容易接受律师的观点和意见。所以,律师可以在当事人和检察官中间发挥沟通作用。律师代理申诉,还可以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和申诉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初步审查,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这一民主权利,规范信访行为,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正当监督司法权运行创造条件。检察院为律师服务提供更多便利,听取律师对于代理案件的意见,及时整改各类问题,依法纠错。
检察院对案件的初步处理意见与代理律师或者申诉人意见不一致的,在作出决定前,可以进行公开评议或者公开听证。代理律师认为申诉案件确实存在错误的、检察院不接受代理律师的意见,代理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由律师协会向检察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办理,并且将案件办理情况向律师协会反馈。
申诉案件经律师代理,申诉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符合案件终结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终结决定,并向代理律师反馈情况。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作出终结决定,申诉人继续缠访、闹访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律师代理申诉中发现的问题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或因上访致贫的申诉人,单靠一方力量难以有效化解,检察机关与值班律师相互配合,采取弥补瑕疵、经济帮扶、司法救助等措施,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促使上访人息诉罢访。
三年前,于某某的儿子因意外溺水身亡后,于某某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3年来多次带其孙女到检察机关上访,要求进行立案监督。9月份,为妥善化解此事,佳木斯市检察院以检察长接待日为契机,邀请在刑事诉讼方面有丰富经验的知名卢儒同律师联合接访,向于某某详尽解释检察机关的职能和管辖范围,说明处理结论作出的法律依据,并现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指明权利救济渠道,于某某当场表示接受处理结果,未再就该案上访。据了解,全市两级院首批申诉代理律师队伍由39名执业经历丰富的律师组成。由律师代理案件,有效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申诉乱等问题。截至10月底,全市两级值班律师共接待群众申诉咨询案件15件,其中申诉人当场同意不再申诉的9件,达成初步代理意向的1件,检察院受理审查值班律师代理申诉案件5件。
小贴士:
《实施意见》就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范围、基本原则、值班制度、工作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佳木斯市院在全省率先推动建设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工作机制,鼓励律师充分发挥职业特长,参与化解信访矛盾,把申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实施意见》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实行律师代理。佳木斯市检察机关明确了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六类案件: 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以及不服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检察院监督的;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检察院监督的;不服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请求检察院进行赔偿监督的;不服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申诉人没有自行委托律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又不接受法律援助并且拒绝律师协会为其推荐律师或者不愿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选择律师,对检察院已经依法处理的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仍不服,继续就同一问题向检察院重复申诉的,检察院可以不予受理。
本文来源: 检察
13.11.2017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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