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远光灯 春运以来导致事故20余起

15.02.2015  16:22

  自春运以来,哈市市区,尤其是哈市周边所辖区国省级道路上,已经连续发生了20余起在会车期间使用强光支照对向来车而导致自身被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而90%以上的结果是使用强光一方人伤车损严重。15日,哈市交警警示广大驾驶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13日晚22时,哈市南岗区宣德街发生一起车辆与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一辆私家车将横穿道路骑车人撞倒,骑车人所幸无大碍仅受擦皮伤。但据驾驶人回忆事故的起因,是在案发前对向来车使用了远光灯直接照射自己,导致了视线不清,而又正巧在这时碰上了这辆骑行的自行车,因为当时强光晃眼自己下意识降低了车速,所幸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11日凌晨1时许,哈肇公路巴彦段,一辆小轿车与一辆满载煤炭的货车发生相撞,导致小车驾驶人受伤,车损严重。警方还原事故经过,证实了案发原因是,小车司机不仅在会车时使用了远光灯直照对方,而且该车非法安装了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氙气大灯,而货车司机遇强光晃眼产生刺痛和眩目,方向控制不移,车辆向左发生偏移,才会直接撞向小车。

  哈市公安交管局事故预防办介绍,春运以来,在哈市市辖巴彦、木兰、通河等周边县市所辖的国省级道路、通乡公路上,已经发生了近20余起因夜间行驶会车不变换灯光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哈肇公路”、“铁通公路”“102国道”等属高发地段。而在这些“涉灯”交通事故当中,往往是使用的强光的一方损失惨重。

  交警部门提示,在日常交通违法查处过程中,由于鉴定难等因素,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存在一定的难度,而防止因为强光晃眼伤及自身和他人,主要还是靠驾驶人的素质和自觉性。所以请合理使用灯光,若对方车辆不关闭远光灯,可连续变换灯光提示对向车辆。当遇对面来车仍不关闭远光灯时,应.减速并保持行驶方向,尽量不眼睛直视对方车灯,及时减速,必要时停车让行。”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作者: 王慧东 马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