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供热办:20日零点起 室温须达18℃

20.10.2014  12:04

  生活报讯 10月20日起,哈市将正式进入采暖期。针对市民比较关注的问题,17日,记者采访了哈市供热主管部门,就居民热费价格及室温达标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提问:网传热费价格变了,是真的吗?

  供热办解答:居民热费依然执行每平方米40.35元,非居民热费47.49元。

  记者从哈市供热办了解到,今年居民热费没有进行调整,网传非居民用户热费开始按44.49元进行收取是谣传。如果居民将住宅用途改为经营性质,就需按非居民用户标准进行缴费,不分楼层。对暂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市民来说,在供热期开始缴纳热费比例不应少于50%,且12月31日之前,需把全部热费缴完。

  如果市民家中室温不达标,市民可要求供热企业按相应温度分为三档进行退费。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且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低于16℃高于且含14℃的退还50%,低于14℃的退还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提问:如何保证室温全天不低于18℃?

  供热办解答:集中供热24小时运行,分散小锅炉严寒期供热不少于16小时

  各区供热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10月20日零点起,各供暖企业应保证居民家中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建议供暖企业适当提升温度,使居民家达到舒适温度。按相关规定,要求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市民家中的水暖分散器或者散热器,应始终有温度。

  采用小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供暖单位应根据天气变化尽量延长供热时间,必须保证居民室温在18℃以上。进入严寒期,每天的供热时间不得少于16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