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出台供热新规 室温不达标扣热企质保金

11.09.2014  11:28

  用经济杠杆制约供热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供热管理,提升供热服务质量

  我市首次收取供热质保金

  未按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供热单位不予核发《供热许可证

  大庆网讯(记者 荣博)9月10日,记者从市城管委供热办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今年我市首次向供热单位收取供热质量保证金。预计在9月30日前,收缴完毕。

  “供热质量保证金收取工作已经开始了。”供热办工作人员介绍说,用经济杠杆制约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供热服务质量,使企业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收取的方式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高新区)城管局设立供热质量保证金专项资金账户,收取本区域2014年度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单位按标准向专项资金账户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那么,供热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呢?供热办工作人员说,根据供热单位供热面积不同,供热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数额也不相同。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实际供热面积到达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六种情况下,供热质保金可以使用:供热单位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供热单位弃烧、弃管的;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在办理《供热许可证》前,供热单位需一次性足额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质保金被扣缴后,供热单位需要在30天内补齐。未按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供热单位不予核发《供热许可证》,而没有《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不允许在我市从事供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