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2014  16:39

黑人社函〔2014〕348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精神,现将我省实施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务院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做好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申请认定工作。要组织培训学习,理解好国家文件主要内容和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要求,规范申请程序,明确审核内容,提高办事效率。
  三、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认定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将人员认定信息录入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凭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凭证的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财税〔2014〕3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于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施行之日废止,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省政府令第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制定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295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废止。
  六、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向省厅反映。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