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动物但也别轻视人
□张田勘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新闻办几天前提供消息说,一群野象闯入当地一村民家,王姓村民在大吼大叫无果后,端起自制枪支射向野象群,后发现一头母象死在自家鱼塘中,腹中还怀有一头发育较成熟的雄性小象。王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尽管此后警方称王某被刑拘并不是因为他打死大象,而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有关人的权利与动物保护之间存在的问题,还是值得深思。
随着近年来保护力度的加大,野生动物与人的冲突也在增多,很多保护区附近的居民难免会有担忧,一方面有可能被动物伤害,另一方面则是法律制裁,落入了两害相权的尴尬境地。比如在西双版纳,今年就已经发生三起较严重野象伤人事件,导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一些村寨居民甚至“闻象色变”。那么,出于对人的生命财产的保护需要,村民自然要想办法自卫,但能够对大象产生威慑力的武器,必然就像警方所说的那样,“能打死象绝对也能打死人,这危害公共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专家表示,长治久安之道是设置“廊道”,在人与野生动物之间建立缓冲地带。但这种方法涉及利益面过多,资金和时间上花费多大,这也是相关地区类似矛盾始终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在实际生活中和司法活动中定下原则,以此判断在类似的情况出现时,到底应该更看重人的权利还是动物的权利。
在笔者看来,这根本不应成为一个问题。首先就是依据伦理关系来看,动物与人尽管可以亲密无间,但永远不可能平等,保护动物的观念在进步,但人与动物谁主谁次的关系一目了然。更何况,保护动物的直接目的无非两个,一是像生活中常见的爱猫、爱狗群体,对特定的动物抱有特殊感情;二是广义上的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前者最根本的还是出于自身情感需要,后者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孰重孰轻,道理显而易见。
由此不难想到涉及中国人伦理思想上的一个公案,即《论语》描述的:“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当然,也有人做出新的断句:“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前者中,孔子只问伤没伤人,不问马怎样,后者则是先问人后问马。无论哪种解释,都不会超越一个理念,在人与动物的关系中,人权是大于动物权的。能同时保护人和动物当然是双赢,但在不能同时保护时,先要保护的当然是人而非动物。
退一万步讲,即便动物与人一样享有人格权,并且已经获得与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再遇到野生动物要伤害人时,就有一个法律比较,即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也就是说,在动物要伤人害人的危急时刻,人也有权利将动物致伤致死,这是天经地义的自力救济方式。这里面就蕴含某种条件,即人也应当对极有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做充分准备,比如制备对野生动物有一定威慑力的武器。否则的话,所谓的自力救济,也就沦为空谈。
当然,这里面的自力救济的主体,可以是单个的人,也可以是整体概念,人类社会面对自然时的整体性自力救济,也就是制度给单个人提供的保护。这就形成了人类面对自然的两种选择,要么从制度上再保护周全,要么赋予单个人更多的自力救济能力。换句话说,在政府无法提供恰当保护的情况之下,对于个人的要求也不应过于苛刻。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在一些农业省份,种粮农民在农田里设置捕鸟网,如果不这么做将面临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也就意味着生存权受到威胁。此时执法部门再以依法保护鸟类为由,禁止农民设网,只能给人一种将动物权利凌驾于人的权利之上的感觉。
的确,人类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动物,实属文明的进步,但是因保护动物而让人的生命财产被忽视和被伤害,就真的本末倒置了。相信很多人最近也都关注了一条新闻,每年的这个时候,在丹麦的法罗群岛都要上演血腥的捕鲸画面,前来抗议的动物保护组织成员却被当地警方拘捕。当地给出的解释很简单:法罗群岛自然条件恶劣,当地人无法依靠农作物收成维生,而捕猎的鲸鱼肉和鲸脂是他们食物的一个重要来源。
(作者为科学史学者)
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