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院: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就是守护“饭碗安全”
众所周知,黑龙江是农业大省,也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粮食总产量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被誉为“中华大粮仓”。
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时强调,“中国人要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而且要装自己的粮食。”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种子是关键,但有人却为了一己私利,打起了种子的“歪主意”,这能忍吗?不能!
“龙粳31”水稻是由我省自主选育的一种优质水稻品种,具有高产、早熟、多抗等特性,是农业部确认的东北早熟粳型超级稻,获评国家“十三五”农业科技十大标志性成果。
某公司经品种权人授权,取得“龙粳31”水稻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董某在未取得某公司“龙粳31”水稻品种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熟人介绍等方式,非法销售因种植“龙粳31”水稻品种而收获的果实3万斤,并收取种子款69000元。某公司发现后,将董某以非法销售“龙粳31”水稻种子,且销售地区广、种植面积大、销售数量和金额巨大,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哈尔滨中院,请求董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龙粳31”水稻植物新品种权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董某未经“龙粳31”水稻品种权人许可,出于商业目的,将本应作为商品粮出售的“龙粳31”果实作为繁殖材料对外销售,侵犯了“龙粳31”水稻植物新品种权,同时侵犯了被许可使用“龙粳31”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利害关系人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董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知识点】
1、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展的野生动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法官解读】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也是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种业生产、繁殖、销售的市场主体,既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又要取得品种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的时间、数量和地域范围从事授权品种的生产、繁殖、销售等经营活动,尊重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