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未离身被盗刷1万元 银行:疑入钓鱼网站
信用卡没有离身,手机也没有被盗,可是半夜却收到4笔消费通知。
近期广州番禺区的陈先生在看到“3·15金融维权征集令”后,联系南都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去年4月13日,其在浦发银行信用卡微信客户端查询到4笔共计1万元的消费记录,怀疑是信用卡被盗刷,立即报警和通知银行冻结资金。
随着信用卡在人们日常消费中的大量应用,不法分子盗取持卡人资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信用卡被盗刷后,用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诉称:发现被盗刷1万元
2015年4月13日凌晨,家住番禺区的陈先生在登录浦发银行信用卡的微信客户端后收到4笔消费提示,每笔2 5 0 0元,共计10000元,每笔交易相隔仅两分钟左右。
陈先生称这四笔消费均不是其本人所为,怀疑信用卡被盗刷,发现后当即报警,也联系了浦发银行客服要求冻结卡内资金。
陈先生通过微信客户端查询被盗刷的资金是不法分子通过深圳快汇宝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的,随即联系了快汇宝,对方客服表示要提供消费交易的银行订单号才能帮其处理。
陈先生再次向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打电话要求查询4笔消费的订单号,客服表示无法查到,于是将其反馈给后台,过了三四天才查到消费的订单号。
对此,浦发银行回应称,据调查了解,在客户进行否认该4笔交易后,客服坐席即为客户办理挂失并建议客户尽快报警,及受理查询该4笔盗刷交易的订单号,待有结果会及时回复客户,客户接受。之后,客服坐席在获取订单号后即告知客户。
南都记者也以客户身份致电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客服,该客服表示,如果发生盗刷需要银行提供盗刷消费订单号,首先可以通过登录网银查询,如果网银查询不到情况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提供信用卡卡号查询消费记录,如果客服无法查询,那么客服反馈给后台,后台调阅信息查询,但是这需要一段时间。
广州警方相关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发生盗刷之后,需要去银行把交易清单流水打印出来,了解交易资金的账号和去向,以表明交易资金确实非本人消费所为,就可以向当地警方要求立案。
银行:钓鱼网站是元凶
陈先生的信用卡是如何被盗刷的呢?
据陈先生表示,去年4月初,他接到了来自浦发银行客服的电话,向其表示可以提升万用金额度,并发给陈先生一个申请短信。因在2014年年底提升了万用金额度,陈先生觉得没有提额的必要,遂拒绝申请。虽然有点击短信链接,但是并没有提交任何资料便退出页面。
浦发银行认为,陈先生可能是进入了含有病毒的钓鱼网站,虽然没有提交任何资料,但是可能被违法分子窃取了手机里面的相关资料,再通过网银修改了客户的预留手机号码。
据陈先生反映,他本人并没有更改过网银的预留手机号码。
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南都记者回复称:“2015年4月9日,客户手机号码通过我行信用卡网银渠道修改,登录信用卡网银需要验证身份证号码以及信用卡查询密码,且修改过程中我行曾向客户原手机号码发送动态验证码,需客户进一步验证后方可修改,同时在修改成功后发送已完成修改的提醒短信至客户原手机号码上”。
另外,为进一步控制风险,以防客户无法实时查收到修改短信,该行手机号码修改生效时间并非实时,而是修改后的3天内,该客户手机号码修改于4月11日生效,在此期间客户未提出异议。
律师:银行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盗刷事件发生后,陈先生将此事向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中心投诉。陈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及时提供交易订单号导致盗刷的钱无法追回,银行需要负全责。
而对于被盗刷的1万元,陈先生认为并不是本人消费所为,不应该由他承担,所以至今未向银行还款。由于未还欠款,陈先生多次收到来自银行的催收欠款单,并且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
浦发银行则认为,鉴于上述交易均通过动态密码验证,且根据客户表述疑似由其本人泄露信用卡信息所致,因此无法免除其还款责任,该行会配合警方处理。
截至发稿,陈先生向南都记者反映,目前已经和银行达成一致协议,并且银行答应帮助陈先生修改因这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征信记录。
浦发银行也向南都记者回复称,从服务及客户关怀角度出发,该行对于客户前期用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特例处理,以弥补客户盗刷损失。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李景阳向南都记者表示,从本案来看,信用卡被以网络第三方平台转账的形式盗刷这一过程是有完整准确的交易单号、密码、预留手机号、动态验证码等,符合银行关于信用卡交易的基本流程、环节。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交易监管、安全保障等义务,合理合规,信用卡被盗刷并不是银行负责的某个交易环节的疏忽过错所致。因此,银行在这一过程中不具有过错,对盗刷信用卡的实际发生额是可以要求信用卡持有人偿还的。
至于是否因银行提供交易单号过慢导致持卡人无法追偿这一问题,李景阳认为,仅从本案看,第一银行提供交易单号的快慢与信用卡被盗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两者不具有直接的联系。第二银行并不能直接确认已发生的信用卡交易就是被盗刷,确实需要时间进行审核才能提供相关信息,这也符合安全监管的要求,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或规定。
而且本案中银行提供订单号、信息等也仅三四个工作日,还是属于一个合理的处理时间范围内的。因此,银行在提供订单号这方面也并不具有过错,持卡人以此为由要求银行对此负全责是不具有事实、法律依据的。
李景阳建议,被盗刷的信用卡持有人还是应尽快通过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以刑事、民事对实际盗刷人进行相应责任的追究,这是比较合法合理且有效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