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定行人闯红灯罚20元 轻微事故致交通堵塞罚200元

23.01.2015  12:35

 
  近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并将于明年4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规定,行人闯红灯可罚款20元;高峰期轻微交通事故争执不休堵塞交通,双方各罚200元;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

  行人闯红灯罚20元非机动车违章罚50元

  行人有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翻越护栏、不走人行横道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逆向行驶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愿从事法制宣传等交通辅助工作十至三十分钟的,应当免于处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应当计入其诚信档案。

  轻微交通事故争执不休致交通堵塞罚200元

  条例规定,繁忙路段和交通流量高峰期,发生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轻微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及时固定证据、不按规定将车辆移至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和报警,争执不休,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200元罚款。

  开车打电话罚50元

  在交通违法处罚方面,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等行为,都罚款50元。

  居民区周边道路停车免费

  关于停车场地及收费问题,条例规定,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品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和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客流物流集散地等周边主要路段可以施划收费停车泊位。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十五分钟以内不得收费,在非营业时间不得收费,但道路以外的商业停车场除外。

  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向公民广泛征求意见,按照规定,制定收费和具体街路的收费停车泊位和免费停车泊位的施划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除用于必要的人员开支外,应当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停车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一次,并接受公众的查询。(作者: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