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查处党员干部交通违法131件 8种行为将追责

20.08.2014  11:16

   党员干部出现8种交通违法行为,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按照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动员会部署,“五个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截至目前,专项整治党员领导干部交通违法突出问题工作组共出动警力2800人次,查处各级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交通违法行为131件。

  7月18日、30日,连续开展两次整治党员领导干部交通违法突出问题集中专项行动,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510余件,其中查处党政机关车辆和党员干部交通违法行为17件,查处酒后驾驶违法19人,扣留违法车辆61台,行动取得了极大的震慑和警示效果。

  按市纪委监察局2008年发布的《关于对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若干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通知》要求,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8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同时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应当通过驾驶员档案、户籍及询问确认责任人身份,并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0日内将行政处罚材料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移送;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移送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视情节追究具体承办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8种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行驶。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

  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5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6伪造和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证照。

  7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

  8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