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目前须向党组织汇报十大事项

13.06.2014  23:26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精神,党员干部已被要求报告的事项: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装修住房。

2.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

3.本人婚姻状况变化。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定居。

5.本人因私出国(境)。

6.本人接受国际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授予荣誉和奖励。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

8.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

9.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

10.本人收入情况,按有关规定每半年申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