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九十周年启示录
追着光的方向一路向前 |
——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九十周年启示录 |
姜洪 孙风娟 |
悠悠历史尽风华。
从1921年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是一部党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宏伟篇章,是一首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瑰丽史诗。
从1931年到2021年,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也走过了不平凡的90年征途。在战火年代诞生,在新中国阳光下成长,在改革开放浪潮中前进,在新时代征程中奋斗,90年来,党的检察事业随同革命、建设、改革步伐,历经风雨、坚韧前行,始终与党和人民事业同呼吸共命运。
忆往昔峥嵘岁月稠。在这个特殊的节点上回望,人民检察栉风沐雨的征程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和明显优越性。党的领导自始至终贯穿人民检察制度发展进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守初心、担使命、再出发,踏着90年的基石,人民检察必将继续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
光辉起点——人民检察植根红都、由党缔造,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为使命而生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共和国摇篮——江西瑞金。
一座古老的祠堂见证了一段伟大的历史,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叶坪村谢氏宗祠召开。
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由何叔衡任工农检察人民委员。
作为党一手缔造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部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建立,标志着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的诞生。
中华苏维埃政府随后颁布《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了工农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保护工农群众的利益,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1933年12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改为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
那些年,工农检察干部都是如何工作的呢?我们不曾见过,但那扇被誉为“人民检察第一门”的木门,见过毛泽东、张闻天等中央领导同志在这里指导查处贪污浪费大案要案;见过何叔衡、项英、梁柏台等检察先驱在这里办公,挑灯看案卷……
那段时间,苏区开展检举运动,一批贪污分子被揪了出来。工农检察机关挑起了反腐重担。
1932年5月9日,苏区打响反腐“第一枪”,叶坪村苏维埃主席谢步升因贪污杀人被执行死刑。
有人称谢步升革命有功,为他说情。毛泽东力主严惩:“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
1933年夏的一天,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一个小伙子跟部长何叔衡报告说:控告箱里有一封匿名控告信,我把它扔掉了。何问:反映什么问题?答:反映瑞金县苏维埃政府干部多报灯油下馆子一事。因为当时检察部控告局强调举报信要签名盖章,不签名盖章,概作废纸处理,所以他就给扔了。
何叔衡认为,没有署名盖章说明里面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经报告苏维埃中央政府,组成轻骑队带队展开调查,查实会计科长唐达仁贪污合计大洋2000余元,交法庭处以极刑。瑞金县财政部长蓝文勋对唐的行为知情不举,被撤职查办,县苏维埃主席杨世珠被给予警告处分。
在那样一个尚无暇健全法治的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依然坚守着对法治的信仰,并在此后一以贯之。
1934年10月至1935年10月,跟随中共中央的脚步,工农检察机关从江西瑞金来到陕西延安。
1937年10月,抗日军政大学六队队长黄克功,因求婚不成,枪杀陕北公学女生刘茜。因黄克功屡立战功,案发后不少人为他求情,希望从轻处罚。
毛泽东在写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中,以鲜明的态度支持了对黄克功的死刑判决。
“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著名民主战士李公朴如是预言。
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成立,李木庵任检察长,检察业务工作直接对边区参议会负责,受边区政府领导,行政事务仍由高等法院管理。这一举措持续了一年,是检察体制由审检合署迈向审检分立的一次重要尝试,为新中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提供了难得又极其重要的实践样本。
1941年,山东抗日根据地在各级司法机关设置检察员的同时,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这项人民检察史上的制度创举,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基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检察工作中的贯彻和体现,也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发端。
1947年6月,关东行政公署颁布的《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出现了“关东所有各机关各社团,无论公务人员或一般公民,对于法律是否遵守之最高检察权,均由检察官实行之”的规定,这是人民检察制度向法律监督迈进的重要一步,是新中国把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前奏。
检察机关从建立开始,就形成了坚持党的领导的优良传统。坚持党的领导,成为人民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的制度实践,为确立新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形成新中国“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奠定了实践基础;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和起诉,初步明确了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职能分工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这一时期的人民检察制度,是新中国检察制度的重要渊源之一。党领导工农政权,在革命斗争中探索了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道路,为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巩固革命政权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乘风远航——人民检察在探索中前进,伴随着共和国的铿锵步伐,开启新的发展征程
1949年10月1日,北京天安门。一个全新的中国在亿万群众的欢呼中诞生了。
也就是在这一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了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罗荣桓。同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成立。
伴随着共和国的铿锵步伐,人民检察制度迈上发展新征程,有许多标志性事件值得铭记。
首次全国范围的检察工作会议召开。1950年夏天,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召开,这也是第一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出席会议的150名代表中,检察机关代表有40余人。毛泽东、朱德、刘少奇等都在此次会议中发表了讲话。会议明确了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重点工作,还特别强调“必须联系群众”。
“检察署”改名为“检察院”。1954年9月20日夜,中央政治局还在讨论人民检察署组织法草案。当彭真作了说明之后,毛泽东说:既然检察工作这样重要,为什么不叫做“院”呢,可以改为“院”么!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的意见,一致同意改“署”为“院”。在随后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一字之差,折射的却是党中央对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共和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制度作出了更为系统具体的规定。
1957年7月1日,张鼎丞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关于一九五六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根据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最高检检察长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报告。
伴随着人民检察一系列制度的完善,检察工作全面开展,检察职能作用逐步显现。
1951年11月,时任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专员张子善重大贪污事实被揭发。1952年2月,经河北省检察署提起公诉,刘青山、张子善被判处死刑。
刘青山在被捕前,曾以中国青年农民代表的身份参加了世界和平友好理事大会,还当选常务理事,《人民日报》曾作报道。如今报纸又要公布处决刘青山的消息,有人担心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请示说,能不能给“青”字加上三点水。毛泽东严词拒绝:“不行!你这个三点水不能加。我们就是要向国内外广泛宣布,我们枪毙的这个刘青山,就是参加国际会议的那个刘青山,是不要水分的刘青山。”
在这份坚决果敢和清醒自觉的背后,是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
事非经过不知难。创业维艰的新中国检察制度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历史的画卷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这一时期,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确立,“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基本定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责范围逐步形成;检察机构和队伍比较完整系统地建立起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检察机关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在保障国家实现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安全,侦查、起诉和宽大处理日本侵华战争犯罪分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担负起了法律赋予的职责。
浴火重生——人民检察历经风雨、砥砺前行,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走向蓬勃发展的春天
前进的道路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也历经波折。
从1957年到1977年,我国检察制度进入了波折乃至中断的阶段。
在人民检察博物馆中,陈列着一把锄头和一把铁锹,上面还凝结着水泥和硬土。仔细看去,恍惚间,仿佛能看到挥舞着锄头和铁锹埋头劳动的身影。
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次年2月,最高检干部职工下放到湖北省荆州地区沙洋劳改农场进行劳动锻炼。
检察机关被撤销的时期,正是我国法制遭受严重破坏的时期。这段严重挫折的历史启示我们,人民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忽视检察工作甚至取消检察机关,都意味着对法制的削弱和破坏。
冬天总会过去。1978年宪法规定,重新设置检察院。同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人民检察事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
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颁布的还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六部法律。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部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成为民事检察的新起点。
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至此,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权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那段蓬勃发展的时期,众多“第一”被写入人民检察制度发展史。
最高检检察长第一次在基层直接接访。1985年,在山西省河津县(今河津市)县城街头,时任最高检检察长的杨易辰在人来人往的集市上当街一坐,开启了最高检检察长基层接访的序章。
全国检察机关成立第一个举报中心。1988年3月8日,深圳市检察院创建了全国第一个举报中心,专门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
1988年10月,最高检成立首届咨询委员会,22名最高检或省级检察院老领导担任委员。
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局成立。1989年8月,广东省检察院挂牌成立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反贪污受贿工作局。同年,全国大多数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市、县级检察院组建了反贪污贿赂局,检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不断深化。
1990年12月,最高检首次聘请18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全国检察机关也普遍推行。聘请党外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是检察机关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该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必然。
在恢复重建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检察官的行政色彩都比较浓厚,没有专门的制度规范,制定一部专门的检察官法成为完善人民检察制度的迫切需求。199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通过。检察官管理有了专门的法律,检察官队伍建设也有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改革开放初期的快速发展,司法领域面临新的重重考验。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大幕徐徐拉开。检察机关开启了不断深化改革和发展的模式,从2000年起每三年制定检察改革实施意见,2013年起每五年制定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目前正在实施的是《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政务公开。1998年10月,最高检向社会公布“检务公开”十个方面内容。检务公开制度不断健全深化,为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1999年,最高检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加入,构筑“检察智库”。
2003年9月,最高检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2010年10月,该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2018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写入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涵盖“四大检察”等各类案件。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生动直观地诠释了人民检察制度的人民性。
2011年10月,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对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有了有力支撑。
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得以恢复重建,检察机关的性质,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职责等得以明确,人民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并开始运行。经过长达20年的检察改革,检察体制、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检察活力进一步迸发。检察权配置及其运行程序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司法规律,切实发展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中的经验得以转化,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检察权行使方式。
传承初心——人民检察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以心怀“国之大者”的使命担当,在新时代伟大征程中贡献检察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用有力的话语给出了坚定的回答: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司法”早已成为人民检察始终不变的政治坐标。
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这个认识出发,2014年12月,党的十七大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开始了进一步深化。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几项重大改革对人民检察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项,司法责任制改革。
“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最高检改革检察权运行机制,逐步构建起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由长期沿袭的“三级审批制”转变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成为既有权有责又有制约监督的办案主体。
2017年6月18日,最高检举行首批检察官入额考试。同样的考试在全国检察机关相继开展。截至2018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遴选产生8万余名员额检察官,一线办案力量普遍增长20%以上,实现了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的改革初衷。
第二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检察监督,并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被明确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格局初步形成。
第三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016年11月,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检察机关原有的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监察委员会,保留了14个罪名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检察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听从党中央的号召,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厉行反腐初心。
第四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
2019年,最高检对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改革。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行了整体布局调整,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实现了“四大检察”并行;最高检重新组建第一至第十检察厅,“十大业务”板块正式确立。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
经过多年的努力,检察机关构建起覆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新格局,被誉为“四梁十柱”。
人民检察工作既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又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
2018年以来,最高检新一届党组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狠抓检察理念更新,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在司法办案中落实和维护党的领导。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对检察工作提出了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需要理念先行。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最高检党组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提出一系列新理念: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做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以办案为基本手段,履行法律监督本职;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以求极致的精神使案结事了成为常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与各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坚持能动司法检察理念,以主动担当作为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再上台阶,等等。
在检察新理念指导下,新时代检察人以心怀“国之大者”的使命担当,出台了一系列广为人民赞誉的工作举措。
建立“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
2018年6月28日,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提出新的要求,对群众来信要做到“件件有回复”。此后,这一要求从“信”拓展到“访”,检察机关正式确立“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
从制定来信办理机制到大检察官接访,从公开听证到信访积案清理,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化解信访“老大难”问题,赢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肯定。据统计,2020年,检察机关信访总量同比下降4.3%,重复访同比下降13.8%。
开展检察公开听证——
公平正义不仅要写在纸上,更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最高检党组力推检察公开听证。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一年来,公开听证以其“公开”的方式更好地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推出“案-件比”质效评价——
“办案不仅要不违反‘文本法’,更要考虑‘内心法’——人民群众的感受!”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仅期待合乎实体正义的办案结果,更希望在案件诉讼过程、程序流转之间,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勤勉与敬业,司法过程的有序与效率。
基于此,最高检创造性提出“案-件比”概念,以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为基础,从质量、效率、效果上综合考量司法办案成效。2020年,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新概念带来持续变化。以刑事检察为例,与2019年相比,2020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43,“件”同比下降0.44,压减了41.2万个非必要办案环节、统计中的“案件”。
在这组数据的背后,是多少当事人避免了诉累,感受到了检察温度!
以人民为中心的努力又何止这些。
从激活正当防卫条款到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到强制报告制度出炉;从开展监狱巡回检察到领导干部带头办案;从抓实“三个规定”填报到推动检察人员考核;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到企业合规建设;从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到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为党分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新时代每一项检察举措的背后,都写满了求极致的真挚情怀。
人民检察工作既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又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人民检察制度已然成为国家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力证了“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治国中的不可或缺作用和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制度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自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每年听取最高检党组工作汇报。检察机关对标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每一项新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听取检察工作专项报告,检察机关认真接受人大监督,按照决议要求推进相关工作。
回望历史,远观未来。以史为鉴,接续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对于人民检察制度来说,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
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诞生于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工作大局,为巩固国家政权、追诉犯罪、保护人权、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90年实践昭示,人民检察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领导人民检察工作的历史;就是一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与中国检察工作实际结合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形成、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历史。
一切华章,皆为序曲。
百年大党,风华正茂。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我们的党将继续带领中华民族直面一切风险挑战,创造伟大复兴的历史新篇章。
在新的征途上,法治的底色日益浓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大有作为。
在建党百年、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这一历史性时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专门印发关于检察工作的意见,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以实际行动贯彻这一重要文件要求,以聚力服务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开启了新的奋斗历程。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每一项部署都着眼大局、着眼长远,各项规定都是“新要求”,每一条款都有“大文章”。各级检察机关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任务。
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须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检察工作与国家大局紧密关联,“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相互贯通。检察履职不能机械,每一项具体工作都要考虑如何体现、落实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如何促进和推动源头治理。
对此,最高检党组认识深刻,带领全国检察机关对标对表党中央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梳理检察工作思路举措,以落实《意见》为抓手,研究制定了54项细化实化配套措施,补短板、强弱项,以更高水平的检察工作,服务保障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心怀“国之大者”,检察履职才能抓关键、见实效、达极致。
法律仅有原则规定,检察机关“管”还是“不管”?近日,最高检检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时,最高检领导以此话题展开,再次强调了抓落实。
心怀“国之大者”,这一两难选择就不再难。推而广之,如果全部检察工作都从“以人民为中心”的视角来审视、衡量,必将带动检察工作质的飞跃。
以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对照《意见》要求,认真审视还有哪些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仍处于“休眠”状态,以政治担当、法治担当、检察担当激活那些沉睡的条款,全方位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以更优的检察履职办案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得更实。这就是检察工作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着力点。
“勿忘昨天的苦难辉煌,无愧今天的使命担当,不负明天的伟大梦想,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埋头苦干、勇毅前行,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党中央向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冲锋号。全会也对党的法治建设作出总结:“在全面依法治国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
“国之大者”,贯穿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每一个时期,在一代代中华儿女“我将无我”的赓续奋斗中。这其中,也有一代又一代人民检察人奋斗的身影。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
在党的怀中孕育,在党的注目下成长。九十华诞的人民检察,将继续追着光的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路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