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三级两责”
记者从黑龙江高院日前召开的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会议上了解到,高院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党风廉政建设上实行“三级两责”,作为今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本遵循,把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视为主责、履职尽责、勇于担责。
黑龙江高院党风廉政建设“三级两责”,就是指党组、机关党委、党支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检组、机关纪委和党支部纪检委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这是该院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实施法官廉政建设工程,针对落实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推出的一项新举措。《意见》中明确界定了“三级两责”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提出充分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充分发挥院机关党委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的重要枢纽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战斗“堡垒”和拒腐防变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积极排隐患、除漏洞,使各级责任主体、各级责任人员都充分认识自身所肩负的重要责任,“既挂帅又出征”,全面落实好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黑龙江高院还重点构建三个层级的责任体系,推进“三级两责”的落实。他们严密责任管理,采取精细化管理的方式,建立主体责任清晰的明细表,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完善责任传导机制,建立向下传导机制,通过上级带下级,上级促下级,逐级逐层传导主体责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党支部和每一名党员干部;实行责任规定覆盖,着眼管理无盲点、监督无遗漏、廉政有保障,构建管理、监督、责任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责任制网络体系;实行倒查式追责,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责任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部门“一案三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相关责任主体和相关监督主体责任,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严明的通报考核,每半年对院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考核,及时通报检查考核评价情况,对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