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全国首部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地方性法规

03.11.201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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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13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刚刚闭幕的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本条例是全国关于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立法具有创制性。

  《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明确公众气象信息发布主体的唯一性。规定公众气象信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条例健全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输机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上传至当地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由该平台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保障气象信息的真实准确,促使气象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条例明确了对传播更改公众气象信息内容和结论、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领域,发展我省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定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公益性为主,公益性与市场化经营相结合的原则。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作者: 闫紫谦 谭湘竹)

  来源: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