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参与全球税收合作 持续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

26.01.2016  09:37
      2015年是G20国际税改承前启后之年,也是我国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大有作为之年。国际税收体制处于关键转折期,国际税收规则经历着历史性重塑。
  一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沿着习近平总书记为国际税收工作指明的方向,牢固树立大国税务理念,充分展现大国责任担当,深度参与全球税收合作,让国际税收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国际税收工作迈上了新高度。


积极参与规则制定 提升中国税务话语权


  2015年,国际税收治理成为全球治理体系更加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意义远超税收本身,是抵御国际金融风险,规范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力量。
  政治上,习近平总书记等G20领导人将国际税收治理作为各国政要政治对话的议题,共同承诺推进G20税改成果的落实,建设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促进世界经济复苏。
  经济上,中央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符合我国根本利益和世界发展趋势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与开放进入新的战略机遇期,并实现了从资本输入到资本输出的历史跨越,对我国参与国际税收治理提出更高要求。
  与此相适应,G20税改取得重大进展,BEPS主要行动计划顺利完成,15项成果在G20安塔利亚峰会上获得批准,国际税收改革转入后BEPS议程,全球转入税收与经济实质相匹配的新时代。国内《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经国务院批准,主管当局间协议正式签署;中央批准实施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为做好G20税改成果转化,税务总局成立G20税改小组,制定了37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其中26项工作已提前完成,包括在《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引入BEPS成果等其余11项,已结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作为2016年重点工作,细化了任务分工。
  多边合作方面,我国税务部门积极参与联合国和G20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全程深入参与BEPS所有行动计划,提出“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总原则并为G20所接受,为BEPS项目贡献近千条意见建议,为书写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
  双边合作方面,我国继续扩大税收协定网络,主动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通过立法咨询、技术援助等方式,实施双、多边合作项目12个,为18个非洲和拉美国家的82名税务官员举办了两期“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研修班,推动了中非、中拉之间的合作。


推进国际税收合作协调 营造合作共赢的税收环境


  2015年,随着亚投行的成立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税收成为企业跨境投资面对的主要问题。
  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的通知》,围绕税收协定、纳税服务等方面,落实十项具体措施,助推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4月,在中越两党总书记北京会晤期间,王军局长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中越北部湾海上油气勘探开采税务合作协议》,成功解决了中越两国勘探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5月,习近平总书记访问俄罗斯期间,王军局长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中俄税收协定议定书,实现了我国金融机构对俄贷款利息零税率,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对俄投资和“一带一路”战略在重点国家的实施,显著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在俄竞争力。
  5月,在李克强总理访问智利期间,王军局长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中智税收协定,结束了历经11年的谈判,吸纳了BEPS最新成果,为我国对智投资创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律环境。
  8月底,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税收协议历经6年谈判,最终达成一致,并由海协会与海基会正式签署,两岸税收合作法律框架得以正式建立,极大促进了两岸直接投资,并和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的税收协议一起,共同为大中华地区共同市场的形成做出制度保障。两岸税收协议和其他两岸谈判成果共同为习近平总书记与台湾方面领导人马英九新加坡会晤营造了良好氛围。
  10月,为配合中国-中东欧16国总理苏州会议,中国与罗马尼亚税收协定达成一致并作为重大外交成果对外宣布。中罗协定对所有间接投资所得规定了3%的低税率,大大降低了中罗两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将大力促进中罗经济合作,并为修订中国与其他中东欧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奠定良好基础,改善“一带一路”战略在中东欧国家的税收环境。
  12月,在习近平总书记访问津巴布韦期间,王军局长代表我国签署了中津税收协定,大大降低了我国对津投资税收负担,有力促进了我国对津投资。
  税务总局还深化了与荷兰、蒙古、埃塞俄比亚以及金砖国家的税务合作,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开通国际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磋商190多例,为跨国企业消除国际重复征税200多亿元,为跨境纳税人挽回税收损失。


打击国际逃避税 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结合BEPS成果,我国反避税法律、法规得以进一步完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成为我国落实BEPS成果的第一项行动,得到国际社会好评;《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从制度上解决了境外投资者间接转让我国财产、规避我国税收的问题;《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有效遏制了跨国企业通过对外大额支付费用转移我国利润的避税行为;《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深入贯彻G20国际税改指导思想,全面借鉴国际最新理念与方法,与我国国际经济合作与反避税实践相结合,有望成为一部方法先进、技术领先、符合实际的反避税法规。
  一年来,我国税务部门开展专项反避税调查立案265件,结案188件,对税收增收贡献580亿元。健全了管理、调查、服务“三位一体”反避税防控体系。对汽车、奢侈品和制药行业实施全国联查。对跨国避税、企业“灰色利润”零容忍。
  信息化是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的技术手段,是实现国际税收现代化的有力支撑。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和税收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税务总局结合国际税收管理实际需要,开发了“国际税收管理信息技术平台”,将国际税收分析、跨区域协作和管理统一纳入规范化管理,通过数据整合、加工,实现非居民税收管理、对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情报交换、反避税、税收协定查询、跨区域合作等的信息化。截至12月,该平台一期功能开发完成并成功上线试运行,为国际税收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
  此外,税务总局还建立了跨国公司利润水平监控系统,实现了分国别、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并建成了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打下基础。
  2016年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后BEPS时代的开局之年,也是G20税改和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成果落地之年,我国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树立大国税务理念,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创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税收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