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22.07.2016 23:11
本文来源: 商务厅
各市(地)、绥芬河、抚远市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全省商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0日
全省商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商务领域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全省商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商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实施“五大规划”、十大重点产业和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以促进商务领域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提高商务部门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能力为目标,全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改革,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全省商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商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各级商务部门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和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重点业务领域信息、规划计划、政策法规、通知通告、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推进实施进展情况;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四)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商务数据信息;
(六)人事工作信息;
(七)部门预、决算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单位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处理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除外);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执法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各级商务部门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或其它相关会议;
(三)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第七条 商务系统各级信息拥有单位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公开本单位制作的信息,应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及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制作政务信息公开审批单,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和登记存档工作。
第八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的关系,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中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做好变更信息的网上更新工作。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部分政府信息。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
(一)工作流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各级商务部门信息公开管理机构统一接受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复核申请人填写相关资料。当场可以答复则立即予以提供;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则立即向申请人说明;申请条件符合要求则按照单位内部职责分工,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注明办理时限),分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各主办部门提出意见,办公室会同单位法律监管部门、保密办进行审核后呈报分管领导审定;由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向申请人予以答复、提供信息。
(二)申请范围。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明确告知申请人及时补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明确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明确不予公开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除权利人已经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公开与否的意见外,其他需要征询权利人意见的,应当向申请人提出征求权利人意见的建议、理由和联系方式,并由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向权利人发出书面征询意见函,权利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三)时限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场能够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该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并同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15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程序3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在法定规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由承办单位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反映。
(四)反馈形式。依申请公开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载体形式。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它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监督保障
第十一条 全省商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条法处、纪检监察机构、人事处、信息化处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厅办公室政务网站编辑部。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地)商务部门是全省商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承办主体。要分别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衔接、协调和督办落实,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市地商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厅政务网站编辑部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之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向厅网站编辑部报备。
第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市地商务部门主要职责:主动提供公开信息内容,并进行信息保密初审;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结果提出答复意见。
厅办公室(政务网站编辑部)主要负责指导全省商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商务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机制;规划建设省商务厅政府网站平台,更新维护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受理和处理网上咨询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组织编制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开展对全省商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工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厅条法处主要负责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的公开确认;负责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的内容组织确认工作;参与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为全省商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部监督、检查。
人事教育处主要负责省商务厅机关工作职能、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工作职能的公开确认。
信息化处主要负责保障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备载体的稳定运行及接驳网络的安全顺畅。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通报制度。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商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按月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投诉、举报等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跟踪问题整改,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不主动、不及时、不回应、不发声”等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提出行政处分意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规定,擅自发布、公开未经核实或批准的政府信息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工作正常运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办公室(厅政府网站编辑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文来源: 商务厅
22.07.2016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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