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以下用电支持政策,电价支持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一、对执行两部制(大工业)电价的全部企业实行基本电费支持政策。对除高耗能行业(详见注释)用户以外的全部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实行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标准计收。本次降成本政策不调整现行目录电价表,实行用户总电费基础上按照95%计收。即降低用电成本包含相关电力用户应交的全部电费,包括容量电费、峰谷分时电费、力率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即应收电费=应收总电费【目录电度电费(峰谷平电费)+代征基金附加+基本电费+力率电费】×95%。
二、两部制电力用户选择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方式变更的,即日起便可申请,不再受“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季度基本电价计费方式”的限制。
企业受疫情影响申请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暂停恢复的,可随时申请变更,不再受“申请暂停不得少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其中,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时间可追溯到2月1日。
对疫情防控期间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际收取,不再受“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最大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限制。
三、包括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大用户等市场化交易用户均可享受此次降低用电成本政策。即应收电费=应收总电费(上网电费+输配电费+代征电费+力率电费)×95%。
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矿区、物业小区等各类转供电范围内的用户,应同样享受此次降低用电成本政策,各类转供电主体应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五、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的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降低运行成本。
六、已经交纳2月份电费的,电网公司在3月份发行电费时一并退还2月份多收取的电费。
七、以上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商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注释: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