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种“猛犬”禁养 每家限养一只狗 ——哈尔滨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加强犬类管理工作

18.05.2018  01:14

5月17日上午,哈尔滨市公安局召开犬只规范化管理新闻发布会,对《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容进行了现场解读,39种禁养犬只禁止在城区内饲养、许多区域禁止携犬进入、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每户限养一只准养犬……5月18日至5月24日期间,将在全市九区开展为期一周的依法文明养犬集中整治宣传活动,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规范文明养犬行为。

【39种禁养犬只哈市城区内明确禁止饲养】

按照《条例》规定,我市39种禁养犬只禁止在城区内饲养,可以在城区外进行饲养。

我市禁养烈性犬与大型犬为:獒犬、阿根廷杜高犬、牛头梗犬、斗牛犬、纽波利顿犬、卡斯罗犬、大型麦町犬、高加索犬、中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加纳利犬、马士提夫犬、阿拉斯加犬、比利时牧羊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灵缇犬、蒙古细犬、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时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沙皮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英国古老牧羊犬、拳师犬、威玛犬、比特犬、马犬、恶霸犬、中华田园犬(笨狗)等。

禁养犬只的标准为:凡肩高超过55厘米、体长超过75厘米的纯种犬及杂交犬均在禁养范围内。

【许多地方,狗狗都不能去】

准养犬只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携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中央大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公园及设立明显的禁入标志的区域。

养犬人遛犬时必须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为犬只挂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遛犬时应避开行人出入高峰期,在居民楼前后遛犬。

同时,犬类管理贯彻属地管理工作原则,辖区派出所为犬类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依据《条例》处理犬只扰民引起的治安案件、规范养犬人行为。市民遇有养犬扰民、投诉可以直接到派出所举报,也可以直接拨打110,指挥中心指派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理。

【必须办理养犬登记,一家限养一只】

按照《条例》要求,养犬人应持个人身份证或单位主体资质证明等有效证件,前往犬只办证网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当前全市共有犬只办证网点8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如下:

公安机关各基层派出所将深入社区,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养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办证及饲养变动情况,督促养犬人自觉办理准养登记,督促饲养禁养犬市民自觉将犬只转移出建成区。对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将对发现的禁养犬只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没收;对发现一户饲养多条犬只的,将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保留一只准养犬外,其余犬只将依法留检。

【重点整治 , 依法查处饲养禁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

对发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将告诫养犬人必须有效控制犬只吠叫,对外出时不给犬只佩戴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及犬牌、犬证等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养犬人依法进行告诫并处以罚款处罚,发现有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携犬进入区域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养犬人改正并处以罚款处罚。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当前,全市犬只总量已接近六万只,所有养犬人都应自觉自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家园。哈尔滨市公安局在开展犬类管理工作过程中,采取“依法依规、柔性执法”方式,2013年至今,全市共警告违规养犬行为13106起,留检犬只325只,经过劝阻市民自行转移禁养犬只5100余只,全市未发生有影响的禁养犬只伤人事件。8处犬只办证网点创建集办证、免疫、保险为一体的便民工作模式,截至目前,全市已办理准养登记证31000余个。此外,犬只留检所于2014年9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对流浪犬、遗弃犬以及在工作中查没的禁养犬,依据《条例》进行留检处理,主动联合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号召社会爱心人士领养,截至目前认领犬只219只,现有留检犬只106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