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司法文员(讲解员)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讲解员4名(男、女各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0年7月15日至2003年7月14日间出生)男性175cm以上,女性165cm以上;
(三)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四)须具有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2▶ 不得报考的情形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二)曾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严重违反其他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在校学生;
(七)有其他不适宜在人民法院工作情形的。
03▶ 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地点:黑龙江省法官学院(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47号)
3.报名时间:2021年7月20日 8时30分至17时。
4.资格审核:报名当天同时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应持本人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2张1寸免冠照片、报名表1份。
04▶ 考试
1.面试: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于2021年7月22日9时到省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进行面试。根据面试结果,男女各1:3的比例进入复试,进入复试人员名单将在省法院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站公布。
2.复试:复试采取现场即兴讲解方式进行,满分100分。时间、地点详见省法院微信公众号及省法院官方网站通知。
05▶ 体检和考察
1.省法院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并进行毒品检测,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对体检合格人员,由省法院进行考察。考察阶段应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情况。
3.考生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职位按照该职位考生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
06▶ 公示与录用
1.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在省法院官方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监督电话等。
2.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省法院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司法文员(讲解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07▶ 录用的递补 对具备参加面试资格,但未被录取的应聘人员,省法院将在一年内保留其面试资格,可以适时按需从中进行递补。
08▶ 工资福利
1.工资待遇 聘用制司法文员(讲解员)工资实行与工作年限、工作绩效相对应的薪酬待遇,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绩效奖金等构成。
2.社保缴纳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聘用制司法文员(讲解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保险费用按规定比例分担。
3.福利待遇 在聘用期内,享受相关职业待遇,如出差补助、健康体检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09▶ 疫情防控要求
1.参加报名、面试、复试的考生须在进入省法院前申领“龙江健康码”,须下载当日“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以备查验。
2.考生进入本院时应体温测量,绿码及体温测量合格者,方可进入考点,码色异常的考生需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考点。码色异常无法提供7日内核算检测阴性证明或体温大于37.3℃的,不得进入考点。未带手机,无法提供“龙江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考点。
3.考试期间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视情况安排到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严重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送往定点医院接受医治。
4.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5.考生应当自觉服从各环节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6.考生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本公告,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0▶ 相关事项提醒
1.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参考要求以及职位公告中的年龄、学历、其他条件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省法院联系。
2.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在应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3.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公告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451-8239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