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哈市公积金还贷可按月提取 申请须提供材料

20.10.2015  08:32

  本报讯(记者王雪梅)记者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10月20日起,哈市“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试运行。凡办理住房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中心另新增26个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业务延伸柜台网点,方便职工就近办理业务。

  据了解,凡在哈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能按月及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按照规定,还款人必须由本人办理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他人不得办理。还款人申请签订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时,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含)以上。

  委托按月提取额度,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大于当期贷款月还款额时,按当月应还款额依次提取还贷;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当期贷款月还款额时,按还款人公积金账户当期余额提取公积金还款,不足部分从还款人银行还款储蓄卡(折)中扣划。

  为方便职工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区(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办事处在原有业务基础上,新开设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款业务。此外,在各区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新增设26个住房公积金业务延伸柜台,可同时办理公积金还贷业务,以及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此外,还可办理补办银行卡(折)、更换银行卡(折)银行账户维护业务。

  偿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贷款的,可持要件到相应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网点办理;偿还其他银行贷款的,只可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道外办事大厅内设的相应银行网点办理;持现金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在住房公积金中心道外办事大厅的内设银行办理。

  申请此项业务须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本人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人与共同还款人共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原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3.户口不在一处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