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联向省人大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修改建议

17.09.2015  15:43

    制定专门的反家暴法是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权保障和妇女权益保障水平的标志。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日前,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接到省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函后,省妇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研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草案第二条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性或经济控制等方面的侵害行为。”修改理由: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并明确了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的行为都可以确定为家庭暴力。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经济控制等方式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不亚于殴打、残害等行为。对家庭暴力定义的界定,要考虑立法的先进性、国际社会的一般要求。

    二是建议第二条增加一款,即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的人员。”修改理由: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既包括亲属关系(婚姻关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也包含同居关系、伴侣关系等亲密关系,前配偶、前同居者、前伴侣关系也包含其中。我国立法应顺应国际反家暴立法趋势,明确范围。此外,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而是社会法,应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权利平等享有和实现为目标。

    三是草案第三条建议修改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公民的共同责任。”修改理由:我国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公民”来表述更合适。

    四是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理由:家庭暴力加害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司法认定上,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和虐待罪等条款,目前,适用较多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对于这两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虐待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获得民事救济。

    五是建议草案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增加一条,即“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或者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代为告诉。”修改理由:增加此条,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六是建议草案第二十四条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的范围。即“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受害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修改理由: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范围不应仅限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及近亲属,因客观原因无法申请时,相关组织可以帮助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