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称共有产权房获利空间仍在 需避免寻租现象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日前表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这6个城市推进,作为政策性住房的一种新形式,有人期望,有人观望。(6月5日《重庆晚报》)
之前,各种保障房政策,主要向低收入者倾斜,致使游离在保障与市场之外的无能力购房群体日益增多。如今,共有产权住房诞生,以市场路径给“夹生层”提供了住房保障,无疑是一种进步;不过,从来没有十全十美的政策,共有产权住房亦有局限之处。
与之前的限价房、经适房相比,共有产权住房解决了“房价双轨制”问题,有利于压缩这背后的利益冲动与牟利空间,可以更好地呵护制度善意。除此之外,因为产权乃政府和个人共有,无论各占多大份额,对个体而言,都缓解了经济压力。
虽然保障房的形式日益增多,但对于共有产权住房,夹心层仍可以保持审慎的期待。毕竟,倘若能落实到位,必能实现他们“居者有其屋”的朴素梦想。
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局限处,还是利益问题。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者在回购政府产权的时候,只要市场评估价降低几个百分点,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样,政府收购个人产权时,如评估价虚高,也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这意味着,共有产权住房的获利空间仍存在,而有利益的地方,就有人为的觊觎,如何避免陷入“经适房困境”,确保共有产权住房的程序正义,避免可能出现的寻租现象,仍是绕不开的话题。
具体说,对共有产权住房,还需把握几个基本原则方可将制度善意发挥。一是充分调研,确保资料的真实性,规避“开宝马奥迪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一般的丑闻;二是设置完善的退出机制,无论政府最终收购还是公众最终购买,必须严格按市场价格办事,杜绝牟利空间;三是要保持公开透明,确保市场监督,无论是售后监管还是售前审批,都必须保持信息公开,设置必要的防火墙,杜绝猫腻存在。
众所周知,共有产权住房也属于保障性住房的一种,这就等于抓住了平抑房价的“七寸”,落实到位,必将缓解一部分人的住房刚需,对约束与调控房价作用不言而喻。
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必须要遵守公平与公正的基本原则,避免政策沦为部分人的福利。应坚持市场化操作,做好必要的公开、监管与问责工作,让制度的善意照进现实,成为公众的福音。龙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