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31.03.2015 12:52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人社发〔2015〕31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4〕18号)要求,厅机关对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0日厅发规范性文件和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保留327份,修改6份,废止113份,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有关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含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严格落实本次清理结果。此次清理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要抓紧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
附件:1.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3.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黑人社发31号 附件1.xls 黑人社发31号 附件2.xls 黑人社发31号 附件3.xls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1.03.2015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