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取消和规范证明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黑卫法制函〔2016〕319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两次下发《关于取消和规范证明事项的通知》。现将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落实。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照工作,认真做好衔接。对于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再出具、也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提供,确保取消证明事项落实到位。对保留、规范的证明事项要进一步减少办理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要将取消、规范的证明事项落实到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编制办事指南中,做好目录和办事指南的公开公示工作。要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对工作不力、推诿责任、甚至仍然要求基层群众提供已取消证明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29日
附 件
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
(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介及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 合葬证明。
2. 意外伤害证明。
3. 未婚未育证明。
4. 未婚初育证明。
5. 未婚同居证明。
6. 未生育证明。
7. 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8. 创业证明。
9. 户口农转非证明。
10. 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11. 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12. 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13. 流产证明。
14. 陪读证明。
15. 人员身份证明。
16.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7. 共同居住证明。
18. 异地检车证明。
19. 暂住证明。
20. 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二)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21. 查阅档案证明。
22. 领取高龄补贴证明。
23. 服刑证明。
24. 年龄证明。
25. 高龄证明。
26. 80岁至90岁老人证明。
27. 退伍军人证明。
28. 退休证明。
29. 癌症证明。
30. 疾病证明。
31. 就医证明。
32. 戒毒证明。
33. 流动人口证明。
34. 残疾人代步车证明。
35. 产地检疫证明。
36. 动物检疫证明。
37. 防疫证明。
38. 检验、检疫证明。
39. 大病救助证明。
40. 工伤证明。
41. 健康证明。
42. 医保证明。
43. 转诊证明。
44. 林权证明。
45. 外贸出口证明。
46. 租房(借住)证明。
(三)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47. 无偿还能力证明。
48. “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公民)证明。
49. 不危害社会证明。
50. 地址证明。
51. 房屋位置证明。
52. 房屋无房照证明。
53. 商户位置证明。
54. 未动迁证明。
55. 未收养证明。
56. 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证明。
57. 无劣迹证明。
58. 无交通违章记录证明。
59. 房屋翻建证明。
60. 房屋分户证明。
61. 房屋更名证明。
62. 房屋过户证明。
63. 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证明。
64. 房屋买卖证明。
65. 房屋有无证明。
66. 个体经营证明。
67. 工龄证明。
68. 户口分户证明。
69.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0.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1. 违法犯罪证明。
72. 未参保证明。
73. 未享受低保证明。
74. 未二次吸毒证明。
75. 无住所证明。
76. 无子女证明。
77. 务工证明。
78. 一户一宅证明。
(四)凡丢失各类证件、卡(折)、票据等,应由原出具单位补办,基层群众无需再出具以下证明。
79. 房产证丢失证明。
80. 身份证丢失证明。
81. 户口簿丢失证明。
82. 涉税等发票丢失证明。
83. 证件、票据等其他方面丢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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