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通知

10.11.2017  12:25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坚决遏制扶贫领域腐败现象的必然要求,是推进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用于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重要举措。

  一、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机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市(地)、县(市、区)、林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关于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的有关规定和资金分配下达时限要求,结合可分配资金情况,按照不同的因素法,分别提出各自的扶贫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由各部门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履行审批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一)扶贫发展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任务目标和脱贫成效3个因素,权重分别为70%、20%和10%。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县(市、区)贫困人口规模、贫困人口发生比例、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4个因素,权重分别为60%、20%、10%和10%。

  任务目标。主要考虑各县(市、区)当年贫困人口减贫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各县(市、区)上一年贫困人口减贫任务完成情况。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投向20个国贫县(市)和大兴安岭南麓片区县。

  (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少数民族贫困村脱贫攻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4个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10%和15%。

  建档立卡少数民族贫困村脱贫攻坚。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少数民族贫困村个数和建档立卡少数民族贫困村内少数民族人口数2个因素,权重分别为75%和25%。适用于有建档立卡少数民族贫困村的28个县(市、区)。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主要包括人口较少民族乡个数、人口较少民族村个数、人口较少民族村内少数民族人口数、年度应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人口较少民族村个数4个因素,权重分别为10%、60%、10%和20%。适用于有人口较少民族村的24个县(市、区)。

  兴边富民行动。主要包括少数民族乡个数、少数民族村个数和少数民族村内少数民族人口数3个因素,权重分别为20%、60%和20%。适用于18个边境县(市、区)。

  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依据民族工作年度确定的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重点村镇所在的县(市、区),按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重点村镇个数分配。

  (三)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职工年均收入、林场收支状况、森林资源基础、人力资源基础、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发展能力6个因素,权重分别为28%、27%、8%、8%、20%和9%。按照《国有贫困林场界定指标与方法》,评定贫困林场得分顺序,确定年度扶持贫困林场个数。

  省直各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因素法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经批准后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在各自部门网站公布。

  各相关主管部门如需要调整资金分配的因素和权重,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

  二、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机制

  按照中央和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县(市、区)、林场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依据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砍块到县(市、区)、林场,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林场,各县(市、区)、林场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严格选项、立项、采购、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等环节,做到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安全运行。

  (一)建立项目清单。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县级扶贫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清单应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群众意愿和资金概算等。项目清单中的项目产生,应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出,按轻重缓急排出顺序,纳入项目清单管理。未纳入项目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二)规范立项程序。省级砍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县(市、区)、林场后,县级政府按照砍块资金规模,与当地扶贫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对接。采取群众公选、乡镇政府初审、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上报备案等程序进行立项。

  县级扶贫、发改、民族宗教、林业部门和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从项目清单中选择本村建设发展项目,在村内公示5日。

  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提交立项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并将初选项目分别报县(市、区)扶贫、发改、民族宗教、林业、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审批结果在县(市、区)政府网站或电视台公告公示5日。

  县级政府要在省级砍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县(市、区)、林场之日起45日内,将加盖公章的项目计划及备案文件分别报省、市(地)扶贫、发改、民族宗教、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规范招标采购管理。县级扶贫、发改、民族宗教、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对贫困村投工、投劳项目的招投标方式,由县级政府自行决定。大宗物资要实行政府采购制。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四)规范资金管理。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优化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流程,大力压缩结余结转资金。工程项目按形象进度拨付,在总投资中预留3%质量保证金。对结余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属于结存在县级部门(单位)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属于结存在县级财政部门的,由县级财政部门交回省级财政部门。收回资金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五)规范项目管理。县级政府应建立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制度。

  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承建单位监管,按照工程质量“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资金运行、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预期效果等环节的监管。

  县级扶贫、发改、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移交,填写项目移交书,落实移交事项。加强项目移交后监督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落实项目的安全运行、日常维护、效益发挥等使用方主体责任。

  产业项目要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确保资产不流失、设施设备不毁损、资产不闲置。明确村集体、使用人和贫困人口利益,签订三方协议,保障贫困人口利益。

  三、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机制

  (一)强化审计监督。组织省、市、县审计机关三级联动,统一部署,统一审计方案,合理调配各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落实扶贫政策措施和扶贫资金审计实施重点推进,确保每2年审计1次。对有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市、县,也要有计划地纳入审计监督范筹,确保扶贫审计无死角、全覆盖。

  (二)整合审计资源。把扶贫审计统筹纳入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中,实现扶贫审计与各类审计项目的有机结合。

  (三)突出审计重点。审查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相关整合或自筹资金的到位、管理、使用情况,重点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以及项目实施等环节进行审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种扶贫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以及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问题;关注有无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利用虚假项目、虚假合同、虚假人员名单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利用关系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违规获得扶贫资金和项目。

  (四)监督问题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执纪司法机关。

  四、严格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问责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负有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的地方和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监督对象。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负有主体责任、决定和监管责任、使用和监督责任的单位、部门,以及具体负责实施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二)监督方式。坚持部门协同、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对扶贫领域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督。

  巡视巡察。把扶贫领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为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和相关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部门沟通协作。纪检监察部门与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促进监督检查结果共享共用。

  (三)问责内容。对下列行为予以严肃问责:违规审批扶贫项目、拨付扶贫资金,或者无故滞拨资金的;在扶贫资金分配和发放中优亲厚友、明显不公的;违规干预扶贫资金分配、发放的;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用途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受或索要现金、贵重礼品或有价证券的;违反政府集中采购或招投标等规定实施扶贫项目的;借扶贫项目之名,通过非正常途径擅自举债,形成债务的;对扶贫项目和形成的资产长期闲置或管理不当,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因失职渎职,严重影响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扶贫政策落实方面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责任追究。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有问责内容所列情形的,依据党纪党规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印发〈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办法〉的通知》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扶贫领域项目和资金审核、评审、验收等把关不严,不按照规定公开扶贫资金使用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对抗监督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对主动向组织交代扶贫资金违纪问题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对本机制发布后顶风违纪、不收手不收敛的,要从重处理。

  五、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保障机制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省委、省政府将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纠正和处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违纪违规问题。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负责制定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各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县(市、区)、林场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清单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本乡镇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指导村“两委”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按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二)强化激励问责。各地要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分配上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级财政、扶贫、发改、民族宗教、林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完善信息互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要建立工作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要创新监管方式,向社会广角度、多领域、深层次延伸,工作重心下沉、工作力量下移,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