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新建和新评旅游景区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行〔2014〕49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现将《新建和新评旅游景区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旅游局
2014年9月17日
新建和新评旅游景区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加快推动我省旅游产业发展,鼓励旅游景区建设和提档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旅游景区包括2014年2015年新开工的景区建设项目;新评景区包括2014年2015年被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景评委)和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景评委)按相应权限评定的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
第三条 2014年和2015年新建和新评旅游景区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在现有产业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16年及以后的奖励资金来源另行统筹安排。
第四条 新建景区奖励资金发放对象为新建景区项目投资单位,新评景区奖励资金发放对象为景区管理单位。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景区完善基础设施项目。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对开工建设审批要件齐备,项目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相关费用),实际投资进度不低于总投资30%的新建景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全国景评委和省景评委新评定的3A、4A、5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三、奖励资金申报、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七条 申报奖励单位向所在市县旅游局提报申请。市县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联合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新建景区申报材料包括:⑴市县旅游局、财政局申报文件;⑵新建景区项目奖励资金申报审核表;⑶景区(项目)开工建设批准文件等资料;⑷项目到位资金证明;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财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资料。
新评景区申报材料包括:⑴市县旅游局、财政局申报文件;⑵新评景区奖励资金申报审核表;⑶景区质量等级确认公告。
第八条 申报奖励的省属单位需由主管部门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参照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省旅游局对申报的奖励项目汇总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申报新建景区奖励项目送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
第十条 对通过审核的新建景区和新评景区,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联合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对经省政府批准的奖励项目和奖励资金,省财政厅与省旅游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指标,由市县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指标下达给同级旅游部门,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发放。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旅游、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申报奖励的项目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真实,建设资金全部到位,工程进度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景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主动接受旅游、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取消其申请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 各地旅游、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已发放奖励资金景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完工使用,项目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对发现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内容、资金未全部投入项目建设等违规行为的,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取消景区申报奖励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施行。
附件:1. 新建景区奖励资金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