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安监〔2016〕127号)

03.12.2016  06:35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评审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确保企业达标创建质量,避免标准化建设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脱节、达标后安全管理滑坡等问题。

      二、评审单位应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评审人员资格证书,评审人员数量满足不了评审工作需要的,不得开展标准化工作。各评审单位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将取得评审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省安全监管局。

      三、按照《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15〕23号)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发放,市(地)、省直管市、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发放(证书式样参照安监总办〔2014〕49号文件),并在每年12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标准化达标企业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联 系 人:车俐春
联系电话:0451—87016199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 黑安监2016年127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