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公告
27.06.2016 21:42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要求,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取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9项,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38项。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对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考试、鉴定和发证活动;对取消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对已取得的职业资格是否继续作为水平能力评价的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违规开展相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 附件.doc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0日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7.06.2016 21:42